: 賴清德強調,依台灣現行的法律,一天工作8小時、加班4小時,是不可能常態性地每天只休息8小時、去工作16小時,「這是不可能的」。
: 廖筱君問:「所以黨籍立委也都誤解嗎?」賴清德說,經過溝通後,大家都同意可以先出委員會,也可以在委員會內討論特殊例外情況,把它列出來,都是建設性的發展,並沒有說黨籍立委有強烈反對的情況。
: 廖筱君再問,現在擔心的是特殊狀況是否會變成常態、通案?賴清德回應,法律就是規定一天上班8小時,只能加班4小時,每一個月加班只能46小時,若彈性應用也只是54小時,都是對勞工的保障,任何奇怪的班表,違反這幾個原則,法律上就不允許存在。
: 賴清德強調,如果現在就有這種情況(違法),那可以打「1955」勞工權益保障專線,請地方政府勞工局、中央政府勞動部協助,「其實這個都可以解決的」。
請問偉大的賴神 未來這樣輪班排班合法嗎 可以跟勞工局檢舉嗎
(一) (二) (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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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間隔8小時喔 請問空班日在哪裡? 而且這也沒違反一天只能上12小時阿
這樣我三班制只要兩個人輪就可以卡了耶
賴清只會跟你講這叫極端個案 但台灣老闆可是創意無限喔
這之前有人上過類似這種班表了
還有賴清真的很無恥 現在輪班間距11小時 其實根本已經優待資方了
賴清竟敢說因為 現在11小時還沒實施 然後說8小時現在是合法
是完全沒人跟賴清說過 現行函釋嗎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疑義
生產機械故障係事實個案認定是否屬突發事件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三日怓台內勞字第二八五六六五號函
﹁生產機械故障不宜全部認定係屬突發事件,應以其發生是否為事先不可預知,該故障之
機械是否為關鍵性生產機械,並以必要從事修護人員為限等因素,依事實個案加以認定﹂
前,經本部函釋在案,至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
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
舉重以明輕
你在發生突發事故延長工時,就要讓勞工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
結果正常排班 只要11小時 就已經很扯了 變成8小時不是更扯嗎
本來舊的勞基法突發事件事後都要給勞工12小時休息了 結果你現在正常只給8小時
賴清真的有夠無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