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ollPtt (窩藏在批踢踢的巨魔)》之銘言:
: 我也分析過,可以參考一下: #1Q2RX-79 #1Q2mPrhD
: 工作申請的背景調查中,雇主是可合法詢問是否有愛滋病
: 愛滋病和癌症和其他殘障一起被列入為"殘疾人 Disabilities"
: http://imgur.com/a/raWhx
真的是這樣嗎?
在美國,HIV/AIDS患者是被當作障礙者(Disability)看待的,
納入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Americans with Disabiities Act,簡稱ADA)保護
我稍微調查了一下TrollPtt大大所說美國申請工作需要提供社會安全碼,
並且會受到雇主所聘請的背景調查公司所調查,這部分確實是美國的慣例
但是ADA有規定,雇主可以強制調查的只有犯罪紀錄、吸毒紀錄、
以及跟工作職位能力明確有所關聯的個人資料,是否殘障這個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就是因為這個規定使得HIV患者並不「必然」需要告知雇主有HIV,除非明確跟職務相關
TrollPtt大大也可以再看一下自己當時的截圖,有三個選項:
http://imgur.com/a/raWhx
YES, I HAVE A DISABILITY
NO, I DON'T HAVE A DISABILITY
I DON'T WISH TO ANSWER
有第三個選項給你選啊,也就是說你並不一定要回答,這也符合ADA的規定
剛好有位牙醫師翻譯了這個法的全文,所以有全中文版,可以去看一下
https://goo.gl/rvv6SF
也就是說在美國只要HIV帶原跟工作能力無關,你可以拒絕揭露
而如果你揭露了,或是因為公司的體檢而揭露,公司因而解雇或不錄取的話
ADA也提供了法源依據控告雇主,一旦違法雇主就得賠一大筆錢
http://www.bbc.com/ukchina/trad/vert-cap-39327323
在這個BBC的新聞裡提到兩個美國案例
1.美國喬治亞州的考克斯在果汁工廠工作因為告知有HIV後被解雇
控告後和解獲賠12.5萬美元,
2.美國德州的一位醫療中心解僱了一位帶有HIV的助理護士,控告後和解獲賠7萬美元
我引用該新聞的一段話來說明美國HIV帶原者職場上的困境:
"我認為很少有人在職場透露自己的HIV狀態。"Out & Equal Workplace Advocates副總監
蕾切爾‧魯賓(Rachel Rubin)說,"我們15年來經常聽到人們公開披露自己的LGBT身份
,但他們卻從來都不會披露自己的HIV攜帶者身份。"
員工或求職者經常隱瞞自己的HIV狀況,除非這種身份真的會構成風險,或者他們希望接
受治療或因為病情而要求更多休假或休息。
"只有胸外科等少數職業可能存在安全風險。"舒特斯說,"產生風險的標凖是:不僅要接
觸血液,而且還可有進入非HIV攜帶者體內的可能性。這種情況非常罕見。"
可以說要了解美國HIV帶原者的權益就是先從研究ADA開始,有興趣的板友可以在做查詢
這樣看來,在美國帶有HIV在職場上也不是一定要揭露啊,跟你說差很多?
除非有一種狀況就是,TrollPtt大大在美國找的工作有高感染風險,才有合法詢問的空間
請問TrollPtt是胸外科醫師嗎 如果是的話就當我這篇沒說過
TrollPTT大大可以在美國工作,想必各方面能力是挺優秀的,
但是大大似乎是從個人經驗出發而做出揣測,
我從各方面調查認為TrollPtt大大說的跟美國真實狀況不同,供您及其他板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