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罷免權?罷免權如何受到憲法保障呢?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環
,係憲法基於直接民權之理念所設之制度;也就是說,官員當選後仍然不能恣意濫施權力
,除了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民事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刑事
責任)。而官員也必須就自己的言行操守、議事態度/施政成果接受選民的監督檢驗,並
對選民負政治責任。(參照釋字401號)
總統自己選的,也可以自己行使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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