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
2.完整新聞標題: 採礦須半數部落同意? 傳政院決策官員:不等於同意權
3.完整新聞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行政院會將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有媒體消息指出,政院此次大幅翻修《礦業法》,但針對《原基法》第21條須諮商當地部落同意或參與的規範內容,決策官員主張,法條用字是「同意或參與」,不完全等於「同意權」,如以亞泥為例,未必要取得當地過半數部落的同意,才能繼續採礦。由於官員的這項見解與外界看法有不小的落差,恐將引發爭議。
環保團體和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成員日前在亞泥專用道路前「封路抗議」,近百人試圖阻擋亞泥運輸卡車上山,圍起人牆拒絕亞泥再挖20年。(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環保團體和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成員日前在亞泥專用道路前「封路抗議」,近百人試圖阻擋亞泥運輸卡車上山,圍起人牆拒絕亞泥再挖20年。(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官員:從寬認定影響其他法規的認定標準
《上報》報導,行政院在本次的《礦業法》修正草案中,除刪除被稱為「霸王條款」的第31條展限駁回補償規定、第47條「先使用土地機制」外,也明訂修法前從未做環評的礦場,必須「溯及既往」補辦環評。其他重要內容還包括:新礦權設定、新礦業用地核定及礦權展限時,都必須落實《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或參與機制。但針對《原基法》第21條的解讀,卻傳出與外界不同的看法。
報導指出,張景森4日召開審查會議討論《礦業法》修法時,政院決策官員主張,法條用字是「同意或參與」,踐行此條規範不完全等於「同意權」。但若認為只要諮商部落、開放原住民族參與採礦計畫即可,未必要取得部落「同意」,這項先例一開,未來包含《國土計畫法》、《水利法》、《森林法》等法在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認定標準上都會受到影響。
監院曾指張景森「未依法行政」
參與決策的政院官員對此表示,礦權展限屬於舊權利的展延,行政院將要求亞泥也必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但此條款不能窄化等於同意權,因為法條文字寫的是『同意或參與』」。
但有熟悉《原基法》的官員不認同這項看法,並指「參與」也是在同意的前提之下參與,因此「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應該是各種開發的先決條件。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鄭天財也表示,礦權展限20年是很長的時間,「亞泥當然要重新取得當地部落同意,沒有部落同意就不能繼續挖礦」。
報導也提到,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林萬億去年在共同主持「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會議時,曾裁示應該在「新礦業權設定階段、既有礦業權之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落實此規定,至於礦業權展限階段「尚無需踐行」。但監察院今年則質疑張景森、林萬億做出如此裁示,認定行政院有「未依法行政」的違失。監委也主張,在《礦業法》中明定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
小辭典︰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內容: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4條內容: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之參與機制。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74399
5.備註:
原住民也要轉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