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劈腿女謊稱遭性侵 害小王遭電擊索30萬遮羞費
3.完整新聞內文: 建立時間:2017/12/09 00:00
一名24歲張姓男子前年8月到新北市淡水區一家PUB消費,和PUB陳姓女員工互有好感,
凌晨相約海邊散步後帶她回家嘿咻,因事後陳女男友洪偉智懷疑陳女劈腿,
她謊稱遭張男性侵,洪男憤而夥同3友人將張男強押上車,
載到其中一名友人住處電擊張男,還逼他寫自白書承認性侵陳女並簽下150萬元本票,
最後張男向哥哥求救籌款30萬元才獲釋,
台北地院昨依共同私刑拘禁罪判洪男2年半徒刑,其餘共犯則分別判刑6月至2年不等。
仍可上訴.。
張男指控:
「前年8月26日凌晨與陳女到海邊後就回家嘿咻,
早上11時許陳女用LINE訊息傳給我後,洪偉智(25歲)就打電話約我晚上見,
還說我性侵他女朋友。」
判決指出,洪男找3友人逼張男簽下50萬元本票,但事後無法兌現,
竟於同年9月17日夥同3嫌將張男強押上車,其中1人還拿電擊棒電擊張男胸部,
途中還買膠帶、毛巾將他矇眼、綁手後,帶到洪男友人位於淡水的住處。
隨後,洪偉智要求張男再簽2張各50萬元本票,並依洪男事先擬好的稿子,
抄寫承認性侵洪男女友的自白書2份,再要求張男籌款30萬元,張男只好向哥哥求救,
籌款30萬元才獲釋,隨即報警逮人。
台北地院開庭時,陳女坦承和張男合意性交,法官認定洪男遭矇騙誤認女友被性侵,
才找人強押張男逼簽本票,情節不構成擄人勒贖重罪,
其餘同夥則因洪男召集而參與犯行,並未從中獲利,因此改依私行拘禁判洪男2年半,
其餘同夥分判刑6月至2年不等。
(張欽/台北報導)
男子洪偉智不滿被戴綠帽,找人強押張男後,以電擊棒(下圖)電擊他洩忿。資料照片
https://imgur.com/j5uuI3x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71209/1255775
5.備註: 肥宅就不用擔心了 連當小王的資格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