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也報惹,李克新是說台美軍艦互訪違反中國反分裂國家法
這個講法跟這種一樣眼熟
194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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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民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後九月二日前陰謀獨立其時
臺地雖未即歸屬中國,台民亦未即返為中國人民,
但此時阻撓國土恢復之敵對行為既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情形符合
不得不依該條例適用刑法第一○○條第二項處斷由
戰爭罪犯審判條例
第二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戰爭罪犯:
一、外國軍人或非軍人,於戰前或戰時,違反國際條約、國際公約或國際保證,而計
劃陰謀預備發動或支持對中華民國之侵略或其他非法戰爭者。
二、外國軍人或非軍人,於對中華民國作戰或有敵對行為之期間,違反戰爭法規及慣
例,直接或間接實施暴行者。
三、外國軍人或非軍人,於對中華民國作戰或有敵對行為之期間,或於該項事態發生
前,意圖奴化摧殘或消滅中華民族而
(1)加以殺害飢餓殲滅奴役放逐,
(2)麻醉或統制思想,
(3)推行散布強用或強種毒品,
(4)強迫服用或注射毒藥或消滅其生殖能力
,或以政治種族或宗教之原因,而加以壓迫虐待,或有其他不人道之行為者。
四、外國軍人或非軍人,於對中華民國作戰或有敵對行為之期間,
對中華民國或其人民,有前三款以外之行為,而依中華民國刑事法規應處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