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uby00514 (黑夜的星空)》之銘言:
: 一則令人悲傷的一齣新聞
: 撞死人 才6年6月定讞 到底誰才能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呢?
: 這則新聞 板上曾經已經Po過了 也有人爆出來這位加害人之前也肇事撞死人 也害別人
成?
: 植物人一個幸福的家庭破滅
: 撞死人輕判 幾年後又繼續出來撞人
: 大家自己注意點 因為這就是鬼島可悲可笑的司法
: 撞死人後又劫財 6年6個月 歡迎來到台灣
: 這裡只保障加害人 不保障被害人
原文砍光光
簡單來講又是法盲在亂放炮
本案事實簡化如下
1.撞人之後落跑,被害人幾乎當場死亡
2.落跑的時候順便偷了別人的東西
可能用到的刑罰有
1.強盜殺人或強盜致死罪->行為根本沒有強盜意圖,不成立
2.遺棄致死->先遺棄,然後因為遺棄而死->被害人沒有因為遺棄而死
3.遺棄罪->ok,成立
4.肇事逃逸罪->ok,成立
5.過失致死
6.一堆竊盜罪,不得易科罰金的部份是偷車和偷被害人財務部份,判7個月和8個月
其中肇事逃逸罪本來就包含遺棄罪成份
所以只論肇事逃逸罪即可
另外再加個竊盜罪,但是竊盜罪的部份已經確定
被發回更審的部份是遺棄致死罪,同上述不成立
至於竊盜罪部份已經先行確定了
回到185-4肇事逃逸罪,法條規定就是1~7年
法官依法判決判到可以說是最重的6.5年被你說輕我也沒辦法
另外還有一點,二審判10年是因為遺棄致死9年,兩個竊盜罪15個月,合併10年
但是竊盜罪部份已經先行確定,只有遺棄罪部份改判6.5年
所以應執行期是6.5年+15個月=7年9個月
其實沒有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