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o1102 (別來無恙)》之銘言:
: 台灣就是這樣. 有錢就可以任性. 執政者還千方百計替有錢有權有勢的人護航.
: 亞泥案. 勞基法修正案. 都是在幫有錢人護航的明證.
: 違規停車就是不對. 你停車方便. 別人的不方便關我屁事.
: 我方便並排停車方便. 你閃不過去撞死你家的事.
: 我停在紅線斑馬線方便. 你要繞路走你家的事.
: 報警了警察來也是不太開單. 還會在店家裏問問有沒有人的車.
: 他媽的警察有沒有這麼為違停著想. 他都只顧自己方便不管別人死活了.
: 慶記巿的路口隨便坐上三個小時都可以拍個二三十張紅線違停.
: 還不算並排停車的.
: 在店裏看到你在拍他違規還會出來嗆聲還會想作勢打人.
: 在台灣闖紅燈的比綠燈行的還凶.
: 勸導?? 強姦犯怎麼不勸導?? 殺人犯怎麼不勸導?? 酒駕犯也勸導好了.
: 台灣連是非和嚴格執法都沒有. 真的沒救了.
: 守法不會嗎?? 走個幾百步花個幾十塊停車場不會嗎??
: 原來法律要給你方便還要勸導. 他媽的真是夠了.
: 那個慶記巿幾個民意大婊專門施壓銷單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違停只有勸導沒有開單這件事
其實已經是臺灣鴿子們濫用法條的結果了
《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準則及處理細則》
中的第12條,寫的很清楚
很明確的指出什麼情況下可以勸導代替開罰
包括:
1.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時
2.深夜0-6時
3.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
所以,很明顯的
那些買便當的、賣保險的、上廁所的
只要擋到人車通行時
早就不適用這項細則了
而且根據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中,對於違規停車的舉發要求中寫到
「違規停車,如駕駛人在場或到場,應當場製單舉發,並責令其將車移至適當場所,不得逕行舉發」
也就是就算駕駛人在旁邊,一樣要開單
根本沒有人在旁邊只能勸導這種幹話
至於拖吊則是僅限於重點違規事項才需要
也就是根本沒有要拖吊才能開單這種事
所以結論就是
違規停車,只要不符合那三項條件
警察都一定要開單,沒有勸導這個選項
規定寫的清清楚楚
所以理論上,可以檢舉警察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