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遭性侵大、小腸子流出... 8歲女童救回

作者: bluekea (蒼天已死)   2017-12-10 21:45:46
: 二十一年前台中市一名5歲女童 被一個叫作謝振茂的垃圾竹竿戳入下體性侵
: 竹竿長達90公分而且是削尖的竹竿
: 過程中長達180公分的小腸和子宮被拖出體外壞死
: 小女孩下半身嚴重出血 送一急救雖然暫時就回一命 但女童小腸只保住8公分
: 她一輩子沒有辦法進食吸收營養 生不如死痛苦的帶著身心的巨創度過了13年
: 只能靠打靜脈營養針維生 各為鄉民可以想像嗎? 一輩子不能吃東西
: 只能打針加上滿滿被尖刺竹竿性虐待的記憶生活著
: 最後女孩在18歲的時候因為長期營養不良引發多重器官衰竭離開這個世界
: 謝振茂被逮到的時候是因為他意圖追逐另外的小女孩被逮到 被鄉民痛打
: 警方去謝某的住所搜索 當場發現沾血外套、T恤和竹竿
: 當時女童口鼻插管且戴著氧氣罩 以點頭方式指認謝振茂
: 謝垃圾在警訊及檢方偵訊兩度自白犯罪 且多次親口向女童母親道歉
: 結局卻很簡單 法院認為取證不足 謝振茂最後翻供
: 法院認定警方蒐證 指證程序犯了錯 謝振茂在2010年被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 這就是台灣
台中旱溪的女童性侵案,我認為是個很好的教材。
因為這性侵又涉未成年,法院判決不公開,只有一個台中高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二)字
第二六八號判決不知怎上了網,不知是更幾審,這是判被告無罪的判決,可以看出本案一
些端倪。
http://markliang16870.blogspot.ch/2010/01/93.html
如果想要比較簡化的資料,可以看2010年時監察院就本案做的調查報告: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753
看了這些資料,你就會知道,這個案子最後被告無罪,絕對不是什麼蒐證程序瑕疵,
是警方的蓄意栽贓。
案子發生在1996年12月29日,31日就逮捕了被告謝振茂,因為據報他在案發現場附近
鬼鬼祟祟地跟蹤另一個女童(謝說他沒有,他只是要去吃個拜拜);謝是從花蓮流浪來
台中的無業人士,沒工作連住處也沒有,睡在一輛廢棄車輛上。
案件太細節的部分省略,自白刑求的部分,我們也暫省略,就提以下幾點:
一、警方在案發現場發現沾有被害人血跡的竹竿(不是在謝的住處,請勿誤導資訊)
,但上頭沒有謝的指紋,檢方還沒笨到去辯論說謝會帶手套犯罪,他們說竹竿的材質
本來就不會留下指紋;
二、警方在謝睡覺的車子上,找到沾血的綠色外套與t-shirt,送驗結果與被害人
血型不符。
三、還有兩點讓我印象很深。檢方起訴證據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證據是被害人在
12月31日、謝被逮捕之後做的筆錄,被害人描述犯人的樣子:「有一點高高的、有一
點瘦 瘦的、臉有一點點黑黑的、頭髮短短的不會很長、穿綠色外套、黑色長褲、看起
來髒髒的、約 30 歲左右、有吃檳榔的特徵。」和謝完全相符。
但問題是,當時被害人還在病房中,口鼻都有有引流管,還戴氧氣面罩,根本不能說話,
警方說,他們是先拿謝的照片給被害人看,然後由被害人以點頭、搖頭的方式做成那個筆
錄。
四、在警方搜索謝的住處的扣押物清單上,出現了一本兒童畫冊,是被害人所有的
,這是很強的證據。直到法院中,才有警察做證說,畫冊其實是在案發現場找到的,換
句話說,有人把案發現場的證物清單,與謝住處的證物清單給「搞錯了」。
全案糾纏十三年,謝最後無罪釋放,但一如他自己所說,他的人生毀了,就像過那麼多年
,還是會有人在網路鐵口直斷說一定是謝幹的。
這案子讓我徹底理解為什現代刑法中要採取「寧可錯放,不可錯殺」的道理,因為你錯放
了真兇,就是錯放真兇一人;你錯判冤獄,就是殺了一個無辜的人,而且還讓真兇永永遠
遠地逍遙法外。
作者: Hatewoman (專業仇女宅)   2017-12-10 21:49:00
鄉民才不管真相,只想滿足自己想像的正義感
作者: Reisuty (ABCDE)   2017-12-10 21:49:00
鄉民爽就好,只要不要是自己變成被冤枉的
作者: cystal (專業代PO)   2017-12-10 21:49:00
忘記哪個有名的案子也是 擤個鼻涕被當精液
作者: udx12356 (udx12356)   2017-12-10 21:50:00
就無罪推定阿 鄉民腦中的案子非黑即白 現實哪這麼簡單
作者: HANAXALICE (花與愛麗絲)   2017-12-10 21:50:00
錯放了一人就只是一人?他繼續殺人會造成無數家庭的創傷,殺錯了一人才是一人而已
作者: udx12356 (udx12356)   2017-12-10 21:51:00
看到有人支持菲律賓那種抓毒法的就知道那些人素質了ZZ
作者: RWAllenL (想不出暱稱)   2017-12-10 21:51:00
3 4點真的很扯
作者: larailing (奈)   2017-12-10 21:51:00
那個江甚麼的不也是這樣死的
作者: Neil0503 (托尼戴)   2017-12-10 21:52:00
樓上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你當作被錯殺的人沒家庭嗎
作者: cystal (專業代PO)   2017-12-10 21:52:00
殺錯一人真兇一樣逍遙法外繼續幹啊殺錯一人是N+1 放錯一人是N
作者: tigertanktwo (洛月)   2017-12-10 21:52:00
你們什麼都說是警方栽贓不管到底是不是
作者: HANAXALICE (花與愛麗絲)   2017-12-10 21:52:00
要不要看看被法官放出來的殺的多還是冤獄多
作者: jetaime851 (jetaime)   2017-12-10 21:53:00
反正小孩最後長大還是死了 司法?who cares
作者: rbull (假高尚一大堆)   2017-12-10 21:53:00
明現在最不爽的是抓到現場殺人的 用精神名義就可以逃過死刑
作者: tmcharvard (tmcharvard)   2017-12-10 21:54:00
鼻涕被當精液的,就是江國慶冤獄案
作者: asdasd4522 (asdasd4522)   2017-12-10 21:55:00
你殺錯一人,兇手還是在啊,兇手不是還會犯案,還沒抓到真正的兇手,又錯殺無辜的人,這樣的結果會更好?
作者: Neil0503 (托尼戴)   2017-12-10 21:55:00
錯放可能會導致的悲劇,不是讓你拿來正當化錯殺的理由到底在想什麼啦?別說邏輯,連想法都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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