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兒不像他! 悲情夫疑戴綠帽 還得付離婚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7-12-10 23:38:05
※ 引述《losel ()》之銘言:
: 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 完整新聞標題:女兒不像他! 悲情夫疑戴綠帽 還得付離婚妻生活費
: 完整新聞內文:
: 2017-12-10 16:28
: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王男與沈女離婚後,協議將2名雙胞胎女兒監護權歸女方,並
: 每月支付1萬6千元給沈女,但王男卻發現女兒長大後越來越不像他,因要求鑑定血緣遭拒
: ,憤而對沈女提出妨害家庭及偽造文書告訴,卻均因逾追訴期而敗訴,轉而提起離婚協議
: 無效之訴,但法官認為協議書載明1萬6千元是「生活費」,非子女「扶養費」,判王男敗
: 訴,應履行協議,可上訴。
: 法界人士建議,簽定離婚協議書前應請教專業法律人,否則就可能發生類似王男的「悲情
: 」下場,可能戴了綠帽,還得幫小王養老婆及孩子,白紙黑字,就算法官同情也幫不了忙
: 。
: 王男與沈姓妻子離婚時曾簽定「離婚協議書」,載明2名年幼的雙胞胎女兒監護權歸女方
: ,並由男方每月支付1萬6千元做為女方的「生活費用」。
: 雙方離婚後,王男發現沈女與一名余姓男子走得很近,甚至同居,這幾年還發現逐漸長大
: 的女兒長相根本不像他,於是去年要求鑑定血緣,結果遭到沈女及2名女兒的反對,王男
: 因而認定扶養多年的女兒,應是沈女和他離婚前外遇所生。
: 不甘被欺瞞多年的王男,遂對沈女及余男提起妨害家庭告訴,並以沈婦將外遇生下的女兒
: 登記為婚生子女為由,另提告偽造文書,但兩案均因已逾10年法定追訴期,獲不起訴處分
: 。
: 王男不願再支付沈婦每月1萬6千元費用,於是又提起離婚協議無效之訴,但法官認為該筆
: 費用白紙黑字寫的是給付沈女「生活費」,並非是子女的「扶養費」,駁回王男請求。
: 完整新聞連結: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79008
: 備註:
雖然新聞的問題應該是離婚協議簽的太衝動
不過某種程度上這又是一起婚生推定造成的人倫悲劇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意思是只要懷孕的當下有婚姻
不管中出臺女的是誰
小孩都「推定」是負責結婚的回sow商的婚生子女
這意味著
即使離婚也要付小孩扶養費
如果回sow商覺得自己綠綠der
就要負舉證責任證明他和子女沒有血緣
以前對這個婚生推定,還有所謂的「不貞抗辯」
意思是女的假如很母豬
就不能主張婚生推定
但這個規定卻因為「小孩不該為媽媽的母豬行為受到不利益」的理由刪掉了
現在這樣的規定有道理嗎?
法律上,你要請求別人負責
一般都應該是指控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
但在婚生子女的認定上
竟然如此不公平
不但男方要負舉證責任
女的甚至還可以拒絕親子鑑定的要求
當然
立法理由是寫「婚姻道德的憑信」
相信大家有婚姻就不會到處亂%
但是在這個性自主大解放的年代
這個理由早就不合時宜了
都在整天靠悲通姦要除罪化
誰還跟你婚姻道德
既然沒有婚姻道德,那至少不能不講道理
你要指控小孩是某個人中出的,你自己就要負責舉證
刪除婚生推定以後
回收業就不用理所當然的負擔不知道是誰的小孩的扶養費
至於女方要求男方驗而男方拒絕的情形
就比照目前的做法
把「有婚姻而男方拒驗DHA」
作為法院心證的依據
如此男方也沒有拒絕不驗的理由
比較現行法男方要求女方驗RHA,
女方接受反而違背自己的利益來看
這樣修法反而有助鼓勵血緣的確定
畢竟比起婚姻存在的事實
要舉證外遇的難度可想而知
只因為一紙婚姻
就要被推定是基因庫的主人
回收業何其冤枉和無辜
反過來說,只因為有結婚
子宮就被推定成配偶專用
簡直跟伊斯蘭教一樣把女人當財產
綜合以上理由
不管是為了家庭的穩定還是為了女權的進步
我們都應該支持
刪除民法第1063條
大家說好不好?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12-10 23:39:00
噗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stinger5009 (歪歪歪)   2017-12-10 23:40:00
我有笑 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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