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 林偉信/報導
苗栗徐姓公車司機,明知成年女子患有智能障礙,卻利用她反應遲緩、表達能力不佳的缺陷,從4年前起趁機對她性侵3次,最高法院考量徐男雖否認犯罪,但他在偵查中已與被害人及其養母達成和解,依乘機性交罪將徐判處3年10月徒刑確定。
50歲有酒駕公共危險前科的徐男任職客運公司擔任司機,他在2013年5月間駕駛公車往返新竹及竹圍間,因而與被害女子熟識;該名女子雖已成年,但因中度智能障礙致其智力僅為國小一年級左右程度,溝通及表達能力異於常人,與實際年齡明顯不同。
徐男與該名女子互動往來後,發現她說話口吃且反應遲緩、反覆,竟利用她智能障礙,於同年10月17日晚間8點,在他公司保養廠司機寢室內,要求她與之發生性關係,她雖不願意與他性交,但因不知如何反抗,並沒有說話及拒絕,徐男因而得逞。
其後,被害女子的養母因見她晚歸於是質問,她回答與徐男吃東西,養母因擔心她被欺負,即撥打電話給徐男,表示她有精神方面障礙,徐不顧其警告、阻止,隔年到被害女子的住處,與她再次發生性關係。
3個月後,徐男再將被害女子帶到苗栗市某國小的司令台後方空地處,與她發生性行為,因她返家向養母稱下腹部疼痛,經養母追問她才說出與徐男發生性交之事,養母於是報警處理。
歷審都認為,徐男為滿足其私欲,利用被害女子心智缺陷與之性交,所生損害非輕,考量他犯後雖否認犯罪,但他在偵查中與被害女子及其養母達成和解,將他判刑3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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