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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
前夫控盜610萬 少奶奶泣:1個月10萬怎持家?
知名食品公司張姓少東指控藍姓前妻在離婚前,拿他的存摺和印鑑章提領610萬元,台北
地院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藍女10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提供60小時
義務勞務、參加2場法治教育,610萬元也宣告沒收。高等法院今開庭,藍女辯護律師表示
,這些錢全部用在小孩學費、生活支出,張並未受到實質損害,她看到對方告訴狀「看到
哭」。
張與藍二人在2006年結婚,去年3月離婚。張指控,與前妻在離婚前就感情破裂,他曾發
微信告知「台北房子的鑰匙換過了,也交代警衛了,請不要回來住了」,但她卻在2013年
11月12日進到住處,拿了他存摺和印鑑章後,盜領610萬元存款。
藍女辯稱當時兩人還是夫妻,本就互為代理人,她領款是經「特別授權」,錢是用作她與
3名子女在大陸的生活開銷,不是詐欺取財、也沒有偽造文書。但張指婚後兩人金錢是各
自管理,子女的生活開銷另外處理,並說當國泰世華銀行板東分行帳戶被提領160萬、建
國分行帳戶遭領450萬元時,還以為是網路被盜用,他專程回台問理專,才發現是前妻去
兩家分行臨櫃提款。
藍女今開庭時訴苦,丈夫說1個月的生活費只需要10萬元,但事實上根本不夠,從2010年
至2015年間平均來看,1年的開銷約要600萬元。她質疑,這6百萬能對前夫有什麼損害?
何況錢都是花在家庭、小孩身上,她聲請傳前夫作證。
辯護律師主張,起訴控訴藍女的行為「足生損害於國泰世華銀行對於帳戶管理正確性」,
但若錢是家庭花用,也是為了照顧小孩,對張來說並沒有損害,如果張沒有受損,銀行的
管理正確性也就無問題。律師說,男方的指控不是事實,藍女看到書狀時,「看到哭」。
法官詢問兩人是否有和解可能?告訴代理人認為藍女有張的微信帳號,但兩人連溝通都有
問題,也否認藍女提出的收據影本有證據能力,因此請法官依法審判。檢察官也認為無必
要再傳張。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6878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5.備註:
是要怎樣用才會認為一個月十萬不夠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