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開槍擊斃狂匪遭起訴 警:國家給我槍當然

作者: Redchain (水光瀲灩晴方好)   2017-12-12 23:29:17
※ 引述《schwalbe (Preußische Sparsamkeit)》之銘言: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
: 台北市萬華警分局員警張景義2013年8月某晚在西門町,撞見因遭追捕而飛車逃亡的竊賊
: 黎育維,看到對方將車開上人潮眾多的人行道,因而掏出警槍射擊2發,他雖聲稱是瞄準
: 輪胎,但有一發卻射進擋風玻璃傷及黎育維腹部致死,事後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 張景義雖已賠償死者家屬80萬元,但仍堅稱無罪。
: 張景義強調開槍是依法行事,當時最好的辦法就是開槍射破輪胎,「不然要我肉身擋車
: 去給車壓嗎?拿棍子去敲嗎?」「國家發給我槍幹嘛?放著生鏽嗎?」「國家發給我保
: 護人民的槍我當然要用啊!」
這件事是在2013年發生的
當時臺北地檢的檢察官基於警方是正當防衛 已經兩度將警員不起訴
但是嫌犯家屬一直提出再議
所以在今年的五月 北檢一改過去認為警方是正當防衛的理由
改將張姓警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甚至死者(嫌犯)家屬還據此對員警提出1900萬的賠償金
才引發後續這些問題
觀看重點:
1、朱學恆網路開酸後,北檢罕見以1399字新聞稿對外回應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17312
北檢對員警涉業務過失部分寫的是義正嚴辭,那前兩次不起訴是……?
2、家屬對員警求償1900萬元,完全超乎現實,等於下半輩子全要警方負責之意。
3、不排除北檢是不想當家屬眼中的壞人 才選擇將案件起訴後送給法院來裁決
反正如果法院判無罪 家屬就會改去盧法院跟哭訴司法不公了
其實法界對於警察使用警械大都採取嚴格審核
所謂的嚴格就是「窮盡一切方法都不能阻止時才能開槍」
「當危害一馬上停止時就不能再開槍」
這種情況對法律系學生來說都不是問題
因為考卷上的模擬題都會明告告訴你「當某甲停止攻擊行為後,論某甲是否構成…」
但現場嫌犯雙手舉高 卻突然往腰間一揮時 你願意拿命去跟他拼是不是槍嗎?
當現場嫌犯拿刀向你衝來 卻有旁人認為槍一定比刀厲害所以不能開槍時 你要拿命換嗎
因為法界在面對警匪對峙時 不太會把警察當做是公權力的延伸
嫌犯反抗? 那是他的權利
嫌犯駕車衝撞? 那是他的權利
嫌犯開車加速逃逸? 那是他的權利
如果造成旁人危害 那也是你警方該制止的
卻不太想去營造一個氣氛:
「如果警方要求你不要動 而你卻執意拒捕 那你要負起絕大部分的責任」
所以桃園小妹妹被嫌犯倒車撞死 警方無力阻止
追車追了十幾公里波及無辜路人 警方依然無力阻止
誰造成嫌犯都想一拼求活路的 當然就是我國注重「嫌犯」人權的司法體系
拼過去就是你的 還可以酸警察訓練不足
拼不過去也不會太糟糕 撞死路人也只是基本法律解題:過失致死罪而已
這件案子很明顯的 就是檢方坦了兩次不想再坦到底
把問題丟給法院去解決
法院也將會照著他們的法感去解題
至於長期以來會不會造成街頭嫌犯遇警追捕 只要能衝能撞都敢拼個一波
噢!司法並沒負有這樣的教育意義啦
作者: bonfferoni (bonfferoni)   2017-12-12 23:31:00
一堆垃圾嘴砲律師 只會照教科書的做 根本87
作者: LeonardoChen (LeonardoChen)   2017-12-12 23:31:00
都不起訴為什麼可以再不起訴再起訴?
作者: BIGETC (參拾西燕)   2017-12-12 23:31:00
養出危害社會人的家庭 這樣素質正常
作者: sali921 (千百年後誰還記得誰)   2017-12-12 23:33:00
拜託 賤民跟殘破家庭多一點 才能顯現法律狗的高貴 懂??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灣奴隸工)   2017-12-12 23:38:00
你知道…有種東西叫做緩刑嗎?我六槍打在你腿上,結果你死了,法官判我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兩年,對你來說想必是重判囉?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17-12-12 23:42:00
此案就算最終判警察有罪 八成也是緩刑
作者: joejoe21 (Blue)   2017-12-12 23:44:00
反正警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囉,鬼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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