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完整新聞標題:
警追酒駕被辱「法克」 酒醉男卻無罪脫身
3.完整新聞內文:
新竹縣警局竹北分局2名警員深夜發現酒駕張男,一路追到張男家地下室停車場告發,張
男不滿當場辱警「搶錢、爛透了、FUCK」檢方以公共危險罪與侮辱公務員罪嫌起訴。但法
官認為,警方當時毫無根據可臨檢張男,且闖入民宅已屬違法,張男當時侮辱的並非「依
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2案均諭知無罪。
去年8月6日凌晨1時許,新竹縣警局竹北分局2名警員見張姓男子開車經過,查出他有酒駕
前科攔車酒測,但張男不停且加速逃離,警方一路追到張家地下室停車場,張男當場辱警
「搶錢、爛透了、FUCK」等語。經警方酒測後,發現張男達每公升0.53毫克,依公共危險
與侮辱公務員罪嫌起訴。
張男坦承酒駕,他回憶當時回到家,停車熄火下車看到警察,覺得嚇了一大跳,說這些話
都不是針對警察,只是情緒的抒發。他坦言當時曾說過「搶錢」、「爛透了」、「FUCK」
,卻否認侮辱公務員,辯稱沒有侮辱公務員的故意,也忘記是什麼情況下說出這三句話。
法官調查,警方並非在設置測試檢定處所對張男酒測,卻在執行巡邏職務之際,偶見張男
車輛行駛於前方,時值深夜猜測有酒駕可能性,查詢前科紀錄得知張男有酒駕前科後,臨
時起意跟車查證攔查,已與司法院解釋相違背。
法官認為,張男住家地下室停車場,屬私人住宅領域,警方未經同意,即進入私人住宅內
攔停車輛並對駕駛人酒測,已經於法有悖,警方攔查時張男早已停妥車輛,並熄火下車,
更已非客觀上已發生危害,警方更是無從對駕駛攔停,這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更有不合
,因此酒駕公共危險部分無罪。
法官認為,張男雖有故意對員警辱罵「搶錢」、「爛透了」、「FUCK」言語行為,但當時
2員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此張男辱警部分,也不成立侮辱公務員罪。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74703
5.備註:
這法官真是英明啊啊啊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