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弟的朋友,要檢舉其公司要求員工週日支援活動全天,
卻只給600元的(膳食費)。
因為朋友還在職,所以使用假名檢舉,連絡電話、地址都留公司的,
只有MAIL留真的。
但事項說明部分,超過600字,鉅細靡遺,並說明了雖無打卡紀錄,
仍可取得的證據:
1.活動DM:明載活動日期,時間。
2.現場相片:證明當天現場工作人員都是穿著制服的「公司員工」,絕非工讀生。
3.可調閱公司公務車的GPS紀錄,證實當天所有業務同仁都在活動會場。
(業務人員的車輛,公司都有加裝定位系統)
結果,就收到這封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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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您好:
請提供臺端連絡住址及連絡電話,以便本處續辦處理。
XX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綜合業科 檢查員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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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原來在中華民國檢舉犯罪,還要本名住址喔?
若被檢舉人挾怨報復怎麼辦?
蔡英文好棒棒,婊姐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