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76435
白躲了!祝基瀅被控貪汙滯美11年 結果無罪
僑委會前委員長祝基瀅被控挪錢支付妻子出國旅費,2003年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祝滯美不歸遭通緝十多年,後來才返國面對司法。台北地院今年6月一審時,認為
檢方所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證據不足,判祝無罪,高等法院上午二審
宣判,祝仍無罪。
同案被告、前僑委會第三處處長陳宗文與第四處處長林煌村,2005年就獲判無罪。
祝基瀅(82歲)1996年6月起擔任僑委會委員長,3度訪問歐、美僑社,行政院雖同意出訪
,但特別註明「夫人出國旅費應自理」;北檢指控,祝與妻子的旅費有39萬元由旅行社
先墊付,再由華商會議總聯絡處出帳,祝基瀅涉嫌背信。直到前年,滯外11年的祝才終
於回台。
祝基瀅辯稱,簽公文時不知獲資助經費是代償妻子旅費,而且妻子陪同出訪,對聯繫僑
胞感情也有所助益,符合華商會議成立目的,沒有造成誰的損失;證人證述,一般外交
出訪要與婦女僑團交流,「有夫人陪同較有幫助」。北院認為,檢察官雖提出監察院彈
劾文、公懲會議決書,但只能證明祝基瀅因妻子機票的事情被調查,與祝是否成立刑事
犯罪無關,所舉的各式證據,都無法讓法官形成祝基瀅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心證。
祝基瀅身形漸老邁,高院開庭時,妻子林如常相左右。祝說,妻子的確陪同出訪3次,
機票錢花了39萬元,但僑委會簽呈是由林煌村主動撰擬,不是他下令指示的;他雖在簽
呈上批「如擬」,是以為僑委會旅運費不足而向其他機構協商資助,並不知華商會議總
聯絡處是要幫他妻子出機票。
依速審法規定,若一、二審被告都獲判無罪,除非判決牴觸憲法或違背大法官解釋、判
例,否則檢察官不得再上訴三審。
p.s. 八卦在溫紳FB的註解「就算這罪「不成立」...
那,請問:他在台是住軍火商汪傳浦的金門街房子這點,
偵辦「拉法葉艦弊案」的檢座要不要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