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持續聚眾滋事 首謀可判10年
中華統一促進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未來若再假借陳抗聚眾滋事,恐將構成組織犯罪!立
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組織犯罪要件為「持續
性或牟利性」,今後結構性的團體只要以強暴、恐嚇等方式,實施「持續性」犯行,就能
成罪,首謀可被判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指出,過去因舊法規定過苛,具組織和結構性的暴力犯罪、聚眾滋
事的特定團體,無法以組織犯罪查辦,甚至有時候出現「捉了,隨即獲交保」情形,這次
修法後,對檢警偵辦影響很大,偵查組織犯罪不再是綁手綁腳,對全國治安應有重大助益
。
破壞治安 最重可罰1億
現行犯罪組織的定義,是指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等手段或所為最重本刑
五年以上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今年初雖修法鬆綁,擴大
適用於已合法化、公司化的幫派或詐騙集團,但法務部原本想修的「持續性、牟利性」文
字,因人權團體反對,仍限縮為「持續性及牟利性」。
有鑑於統促黨等骨子裡是以黑幫為核心的政治團體,一再假借政治活動行聚眾滋擾之實,
其行為活脫脫極具組織犯罪性,且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卻因極難證明這類組織具有牟利性
,無法以組織犯罪相繩。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何欣純、林俊憲、邱議瑩及國民黨立委許淑
華等相繼提出修正草案,要求將構成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鼓勵檢舉 增訂視訊取證
昨通過的修正案,還包括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以及為鼓勵受害人或證人勇於
檢舉和作證,增訂視訊方式取證,對其提供周延保護等。
王定宇表示,過去因拘泥於牟利性,導致各地檢署偵辦組織犯罪,百分之九十九無法成罪
的困境,或者只能法辦蝦兵蟹將,他肯定這次的修法是在補漏。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說,青
少年犯罪包括詐欺、妨害自由等案增加,組織犯罪卻在減少,這相當矛盾,或許就是因為
構成要件嚴苛,讓檢察官難以適用。
蔡碧仲表示,就組織性犯罪而言,持續性比牟利性更重要,修法後將督導檢察官的起訴是
否符於法律規定。
http://m.ltn.com.tw/news/focus/paper/1160688
表面看來是對付同心會
但像太陽花時間
政府能不能認定為持續茲眾首腦呢?
吵了那麼久集會遊行法,現在不提就算了,竟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