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現在風向是有 搜索票=一切合理 的八卦?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12-20 11:58:42
※ 引述《wizardfizban (瘋法師)》之銘言:
: 推 DAVID1989: 討論合法不合法是想笑死人 對面抓李明哲也合他們的法 12/19 23:21
: 推 DAVID1989: 當初納粹殺猶太人說不定也合他們的法 12/19 23:23
: 的確,對於人治的中國來說法治是很難懂的概念。
你討厭王炳忠這些統派小丑整天舔中
跟這些人的人權被不當、不法侵害 是兩回事
對板上有些瘋吱來說很難懂
: 我也不是很精通,只懂一些很淺的道理而已,但我想這應該就夠了。
: 目前台灣的搜索票已經只能由法官開了,而原則上法官就是人權的守護者,自然也只有法
: 官能開立搜索票。
: 當然在這一定會有人提恐龍法官的問題,但這不就是我們需要司法改革的原因嗎?
我昨天一開始也覺得應該是有監聽到什麼事證 把統派當犯罪嫌疑人搜索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根本沒問題 (調查局對他們根本超溫柔 嗆聲的警察才是正常的)
結果越看越不對 查周生共諜案搜索王炳忠?
拜託!共諜案是已經一審的案件
當初起訴不查王炳忠
審判中法官沒有傳喚王炳忠
判決都下來了 你檢察官另起偵查
甚至很可能是調查局先偵辦再轉送北檢指揮的
這叫證人身份傳喚?
偵查程序中,被告係屬於被追訴者,基於權利保護之要求,有受無罪推定及不自證己罪
諸原則之適用,享有律師權、緘默權及自由陳述之權利
證人則為親自見聞待證事實之第三人,因其具有無可替代性,故被定位為追訴機關釐清
案情之協力者,從而證人在性質上並無受律師協助之必要,與被告權利之保護明顯不同
所以實務上就是常常有這種檢方 利用證人身份傳喚被告取得不利供述的陋習
這不就是我們需要司法改革的原因嗎?
: 而在這次搜索事件中,恐龍法官與否有關係嗎?沒有。
: 因為這只是取證過程而已。
: 檢警全程都有依照法律行動嗎?有。
: 他們有惡意取證嗎?目前看來沒有。
: 他們有違法搜索嗎?有搜索票那違法了。
: 當事人有被違法羈押嗎?沒有。
: 當事人有被任何不人道處置嗎?沒有。
: 所以問題在那?
問題在於 如果周生跟炳忠真的是共犯關係 結果不法取證的東西法院不能用
這樣是幫了統派還是幫了台灣人?
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
若追訴機關蓄意以證人方式訊問已取得被告身分之人,並由此取得其不利之陳述,
即使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因此項偵查作為顯然
侵犯法之正義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其所為不利之陳述,即不具證據能力,
仍應予以排除,以收嚇阻違法偵查之效果,並維護司法之正潔性。
白話
如果檢察官故意不以被告而以證人身分傳訊,等同於以詐欺方式取得自白,
依同法98、156Ⅰ之規定,是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如果檢察官是如訊問時始發現證人涉有犯罪嫌疑為之,才適用158-4規定,
具體個案權衡證據能力
: 他們被羅織入罪?連法庭都還沒上,是羅織啥去了?
: 所以檢警沒亂抓人,帶著搜索票去執行。
: 然後也沒啥人間消失違法羈押。
: 連法庭都還沒上......
: 是那白色恐怖了?
: 只是因為有嫌疑就被抓?搜索票都有了就代表有一定的證據了。
: 真要吵什麼司法有問題或白色恐怖,拿郭瑤琪案出來說嘴還比較有得吵。
: 中國抓李明哲事件最讓人詬病的點不就在於李明哲整個人間消失了。
: 相比之下只是搜索然後帶回詢問而己,在你們眼中就和李明哲那種人間消失同等級了?
: 另外,納粹殺猶太人的確是合法的。但這也是「惡法亦法」「惡法非法」的法律爭論起源
: 。但目前新黨這幾個人連法庭都還沒上,也沒莫名其妙被關起來,看起來頂多少幾根毛連
: 血都沒流,在你眼中這就和納粹殺猶太人同等級去了?
: 這樣就叫沒人權,那中國那邊....哦!....我錯了!中國本來就沒人權。
我只問一句 新黨這幾個黨工的名譽有沒有受侵害?
如果2017 有台灣人被國民黨也這樣搞
你會不會覺得白色恐怖?
還是說碰到新黨就沒關係
反正舔共嘛 就抓起來殺掉
那你可以去對岸生活了
支那就是這樣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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