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王炳忠侯漢廷開記者會抗議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12-21 16:52:36
※ 引述《todao (心裡有數)》之銘言:
: 以下淺見分三部分說明。
: 任何一個只要看過阿忠直播影片的人,不但不會把調查官跟暴力兩字做連結,反而會覺得
: 他們對阿忠非常客氣,而這部影片現在還在阿忠臉書。
沒錯阿 調查官居然訓練得比轄區員警還差
新聞報導都出來了 高層已經定調 現場應變不足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3842910.A.268.html
: 再來是搜索的問題,不針對阿忠事件評論。首先,不需要唸過法律,就可以推論出搜索應
: 該要做到下列事項:
: 1、不能事先讓被搜索人知道,以免滅證。搜索中當然也不能讓被搜索人有通知共犯的機
: 會,因為共犯也可能握有部分證據。
: 2、要注意被搜索人名譽,不能害他被未審先判及全民公審。
: 3、搜索過程不能讓外人干擾,也不能讓人有對執法人員進行攻擊或破壞現場的機會。
: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因此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第150條
: 第1項則規定若於搜索有妨害時,可禁止當事人在搜索現場。
: 所以直播搜索過程讓全民皆知會不會妨害搜索?該不該禁止答案很清楚了。而且請注意
: ,直播跟錄影是不同的事。
答案很清楚?
這才是爭議最大的吧
直播等於是把錄影畫面即時供他人閱覽
應該要先討論當事人自行錄影的適法性
再論供他人閱覽之部分
邱太三說法律不允許
我包準他講不出來 哪一條法律明文禁止受搜索人自行在家中直播
他最多只能拿 刑事訴訟法245、124的文義來嘴 偵查不公開跟搜索應保守秘密
可是這兩條限制主體都不及於受搜索人
體系解釋怎麼看都不可能是在規範被告跟證人
請注意
這兩條規範目的明明是在保護當事人名譽
結果我們不准當事人自行放棄???
另外直播期間的交談、通訊行為確實有串滅證之虞 我同意
但應依事實具體認定是否構成串滅證
才可能讓檢察官 司法警察行使職權
不是用滑坡推論寫作文
司法警察不會因為你開臉書直播就被斷線登出
: 最後,關於通知書、傳票、拘票同時準備的問題。
: 最理想的情況下,所有大小犯罪都是由檢察官自己傳喚,自己調查,為起訴來準備所有工
: 作。但現實上不可能,所以刑事訴訟法設計了一套制度,讓實際上在執法第一線的司法警
: 察機關(如調查局)可以發「通知書」請相關人到案進行初步說明。
: 如果受通知而拒不到場,司法警察機關則可向檢察官報告,請求檢察官開拘票強制到場。
: 這樣的意義在於讓檢察官有機會審查司法警察機關的拘提到底是不是必要的。
: 而檢察官當然也可以在收到報告後,發傳票通知到署說明,若抗傳再拘。正因為有這樣的
: 制度,所以不會所有大小案件一下通通塞進檢察署,避免刑事司法系統立刻崩潰。
: 回到阿忠事件,既然調查官同時持有通知書、傳票及拘票,而且連搜索票都有,表示檢察
: 官已了解案情。
: 結論:
: 單就這個事件而言,我們可以說在程序上不夠完美,但確實不違法,而且與這套制度要保
: 障的利益並沒有衝突。當然,如果覺得修法能讓實務更符合程序,也支持。
因保全證據的目的而限制人民權利
怎麼樣也不會寫在防止濫權的刑事訴訟法裡面 遑論修正
要另訂司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類才合理吧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2-21 16:53:00
法務部歸行政院管,當然只能當馬屁精覺青只敢嘴羅瑩雪,看到法務部長發言就高潮
作者: CarisLeVert (Caris)   2017-12-21 16:55:00
時間都還沒到就開始算秘密搜查?
作者: end81235 (21)   2017-12-21 16:56:00
很明顯是對人不對事
作者: goldduck (哥達鴨)   2017-12-21 17:00:00
大家都知道啊 顏色不對 查到死好哈哈
作者: Myfun (So Good)   2017-12-21 17:11:00
話說,主席怎麼還沒回來關心支持一下小老弟?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17-12-21 18:18:00
額,邱講了啥關我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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