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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愛心發票有罪 沒中獎也無價值法官判免刑
出版時間:2017/12/23 14:17
新竹1名58歲的趙姓男子,今年七月到超商購物結帳時,趁機店長疏忽,偷走愛心發票箱
內的1張發票,遭店長報警。趙男遭新竹簡易庭依竊盜罪判罰2千元,但他上訴,主張發票
箱內的錢與發票不一樣,是屬於無主物,是占有無主物,且當時也未開獎,不是中獎發展
,認為是沒有實質性的違法,沒有犯罪。合議庭法官審理認為,趙男確犯竊盜,但發票若
未中獎,幾乎沒有價值,認定若依竊盜罪定罪最低刑度也要罰1千以上,也嫌過重,認定
免刑較適當。
判決書指出,今年7月中趙男到新竹市一間超商購物,結帳時他趁超商店長不注意,拿走
愛心發票箱內一張發票,遭報警查辦。簡易庭法官認為,趙男的行為符合竊盜罪主觀或客
觀構成要件,判處罰金2千元,可易服勞役2日。趙男不服判決而上訴,他認為發票箱內的
錢與發票是不一樣的,發票是無主物,他只是占有無主物,且他取走發票時並未開獎,屬
於非中獎發票,因此不算犯法。
法官調查發現,趙男於檢警偵訊時即表示,不知道愛心發票箱是誰的,但他觀察,是店員
把客人不要的發票放入愛心發票箱,他拿這張發票去兌獎,中獎的金額可讓他渡過難關。
不過他也坦言,知道知道發票箱是慈善機構寄放在超商,由超商保管。
法官認為,趙男僅獲取一張電子發票,財產價值極輕微,若這張發票未中獎,幾乎無任何
價值可言,且趙男偵查中坦承犯行,只是一再爭辯偷來的發票是無主物並未犯罪,是誤解
法律規定,若依刑法竊盜罪罰金論處,最低度刑標準將罰1千元以上,還是太重,因此經
審酌再三,認為免刑較為適當,判處撤銷原處分。(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