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
2.完整新聞標題:
與13歲女性行為至少3年徒刑 法官認定一時衝動判緩刑
3.完整新聞內文:
雲林縣1名剛成年的廚師與13歲國中女生發生性關係,女生家長得知提告,原本與未滿14歲
女子性交罪最低刑度3年以上,但因與對方和解取得原諒證明,加上法官認定屬剛成年一時
衝動、無再犯之虞,一審獲減刑輕判1年10個月、緩刑5年。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日前
駁回維持一審原判,檢方仍可上訴。
被控廚師在LINE通訊軟體結識13歲某國中女學生,相約出遊載回住處發生關係,觸犯刑法第
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依法處3年以上徒刑。
不過法官考量被告廚師有正當職業、沒有前科,尤其過程「未以暴烈、凶殘手段為之,未對
A女另外造成傷害」,加上女生也稱「過程很快」,且廚師取得對方原諒,剛成年因一時衝
動事後「明顯真誠悔悟... 被告正值青年,仍有可為,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酌量
減刑。
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地院未考量被害人年紀輕,可能有不知如何拒絕等情形,且自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至1年10月理由不夠明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案經台南高
分院審理仍維持原判,檢方如不服判決,仍可在10天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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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90515?from=udn-related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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