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與13歲女性行為至少3年徒刑 法官認定一時

作者: kilig (早該如此)   2017-12-23 20:58:14
※ 引述《godiegroup (詹皇mvp)》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
: 2.完整新聞標題:
: 與13歲女性行為至少3年徒刑 法官認定一時衝動判緩刑
: 3.完整新聞內文:
: 雲林縣1名剛成年的廚師與13歲國中女生發生性關係,女生家長得知提告,原本與未滿14?
: 女子性交罪最低刑度3年以上,但因與對方和解取得原諒證明,加上法官認定屬剛成年一?
: 衝動、無再犯之虞,一審獲減刑輕判1年10個月、緩刑5年。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日
: 駁回維持一審原判,檢方仍可上訴。
: 被控廚師在LINE通訊軟體結識13歲某國中女學生,相約出遊載回住處發生關係,觸犯刑法
: 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依法處3年以上徒刑。
: 不過法官考量被告廚師有正當職業、沒有前科,尤其過程「未以暴烈、凶殘手段為之,未
: A女另外造成傷害」,加上女生也稱「過程很快」,且廚師取得對方原諒,剛成年因一時
: 動事後「明顯真誠悔悟... 被告正值青年,仍有可為,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酌
: 減刑。
魯蛇我不懂法律
之前去司法院面試 被法官問一般民眾對法官的印象如何
我跟他說不太好捏
因為判決怪怪 跟一般人直覺的善惡有落差
當時一時想不到更多話
法官好像覺得是民眾法學素養不足
今天看到這則新聞
魯蛇我知道哪裡怪怪
為什麼每次看新聞談判決 法官好像都只考慮傷害人那方被告的可教化與否 或是是否一時衝動
卻沒有考慮到對被害者一輩子的傷害 心裡的傷害
好像法官比較重視加害者而不是被害者
有沒有現在司法體系主流思維到底是什麼?
是加害者人權保護優先嗎?
: 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地院未考量被害人年紀輕,可能有不知如何拒絕等情形,且自
: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至1年10月理由不夠明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案經台南?
: 分院審理仍維持原判,檢方如不服判決,仍可在10天內提起上訴。
作者: jpgjpg2005 (未看先猜小喵)   2017-12-23 20:59:00
本來就是了,刑事訴訟都是保護被告
作者: DIVIS   2017-12-23 21:01:00
傷害已經造成 讓我們不要再二度傷害了
作者: sofaly (沙發椅)   2017-12-23 21:02:00
和解 $?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12-23 21:06:00
被害方和解了
作者: johnny81823 (強尼)   2017-12-23 21:06:00
心靈有傷害?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12-23 21:07:00
只要被害方和解而且同意下,法官做出這判決沒有問題
作者: darknote (黑暗筆記)   2017-12-23 21:09:00
和解會減刑
作者: s101881 (PIBAO)   2017-12-23 21:48:00
不要擅自傷害人家
作者: imkoalatw (kokokoala)   2017-12-23 21:51:00
被害者真的有被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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