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ro (天上繁星與地上良知)》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
: 我國第一學府,
: 臺灣大學刑法專家李茂生出面解釋丟包法源,
: 震驚全國法律學家與鍵盤專家!!
: FB內容:
: 有人問我到底警察是用那一條法律「丟包」的。
: 我楞了一下,怎麼問這麼low的問題。
李茂生真愛反串......
集合遊行法第25條,26條
遊行造成其他違法事由,得以符合比例原則方式命令解散
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有下列行為處300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
阻礙交通。
行政執行法32條規定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
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遊行後不願意解散可能有臨時集會事由,所以單純集會不構成解散事由
不過因為沒有申請路權,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很明顯一群人在重要幹道上翻滾,違反78條事由,可以命令解散,或者開罰單
但是命令解散或開罰單屬於間接強制
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32條直接強制規定來拍肩膀... 阿不是,是放生的動作
: 當然是:
: 刑法第 162 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後續更新
: 啊,我貼錯了。其實是,嘿嘿...
: 刑法第 163 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再次更新
: 還有喔。這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檢察官要留意一下。
: 刑法第 125 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
: 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當然啦,檢察官是可以不要有任何動作,
: 直接認定因為警察不是「依法逮捕」,
: 所以其縱放行為(丟包)並不該當刑法第163條。
: 這樣一來,警察就是「未依法逮捕」囉。
: 哇哈哈。我的解釋學是不是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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