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c5566 (sec)》之銘言:
: 理論上員工是代表這家公司,
: 那為何出事都是員工個人行為,
: 像假設服務生湯灑到客人害人燙傷,
: 應該是要已餐廳的名義賠償吧?
: 怎麼是跟該員工賠償,
: 員工要懲罰的應該要是內部的制度,
: 例如沒有績效或是扣薪吧?
: 客人買的是這家店的服務又不是員工的,
: 為何台灣錢是老闆賺,出事是員工扛,
: 有沒有八卦
八卦就是我們在同一個台灣嗎?
員工出包當然事公司扛啊?
讓我們看一下前陣子的案例
有一間咖啡店的員工假借老闆名義把熟識相好約到店裡下藥迷昏
藉口相好身體不舒服,帶出店後行兇殺害(所有人都知道那是她相好,給她帶走很合理)
最後法院判決,員工出包但表現良好,各種輕判
老闆與股東監督不良罪大惡極,要賠幾百萬
所以我說我們是在同一個台灣嗎?
連這種員工出包案例都要老闆負責了,你怎麼會以為出事要員工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