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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修正案」三讀 刪除精神病不得擔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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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今晚三讀通過「地政士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刪除現
行條文中,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為常者,經認定後不能執業」之規定,以符合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現行「地政士法第11條」第2項之條文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若經主管
機關委請2位以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且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不發給或撤銷其開業執照。
由於該條條文規定違背具有國內法效力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也妨礙其平等
工作之權利,民進黨籍立委王榮璋、呂孫綾等人提案,刪除上述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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