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choo (回聲O)》之銘言:
: 酒駕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道路犯罪危險,
: 連愛哭哭人權的歐盟也對酒駕有嚴格規定罰則,
: 照理來說很愛滿嘴人權正義的台灣也要跟進,
: 但好像立法院小丑們都不care酒駕被害者的人權,
: 到底是誰在阻擋酒駕修重法的呢??
和修法無關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明明規定 光是酒駕就可以判2年期徒刑
結果法官只判駕駛人 只要易科罰金而已
法官的問題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