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翻開法條來看,例如酒駕
102年6月13日修正實施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幹,酒駕撞死人,才三到十年
台灣法官又都自以為自己佛心來著,判刑都從最低刑度開始判
第一次撞死人,意思意思判個三年,關個一年半載放出來
第二次撞死人,好吧,嚴懲關個五年,三年後放出來
下次再來第三次,第四次
台灣法律永遠學不會教訓
犧牲掉的永遠是無辜者的生命
立法的,跟判刑的,一堆狗雜種
讓犯罪者有恃無恐
有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