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guly00 (企鵝撲撲,沒有演化,哪W)》之銘言:
: 應注意而未注意,在車禍的判決書上常看到..
: 到底怎樣可以定義「應注意」與「未注意」呢?
: 例如在時速100km的高速公路上開車,前方50m突然掉了個人出來,就輾過了...
前方50m 跑出一個人 要看你有沒有反應時間 如果有 那就是過失
要看你有沒有超速 如果有 那就是過失
如果真的避無可避 那就不是過失
: 又或者開著車轉彎時,旁邊突然衝出一台摩托車,就撞上了..
轉彎時 本來就有注意來車並減速的義務
這種狀況撞到任何東西 都是過失
除非你已停下 對方來撞你
: 又或者,跟女人約會,沒準備行房記錄器,就被告性侵了
除非你喝得爛醉 被女生撿尸回去被女生硬上
那應該就沒事了
: 這些都算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嗎?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