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制面來看:
1.民事契約要雙方同意,不想要的當然可以拒絕, 訂這個可以幹麻?
2.雇主要解職員工,得要合乎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的情況,這兩條在法院都解釋的很嚴
而且雇主跟勞工在工時上談不攏,也不會構成解職事由,訂來是要....?
從實務面來看:
一般公司搞不聽話的員工誰在管勞基法的?
通常都是各種現實手段,冷凍、霸凌、刁難.....讓不聽話的員工要不乖乖服從
要不崩潰自動請辭
誰在吃飽沒事傻傻的主動資遣員工?還要付資遣費跟開立證明勒
淋這麼多天雨淋出一個理論面沒必要,現實面沒有執行可能的東西?!
還以為是什麼多創新的壯舉勒......比雞肋還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