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看到底差在哪
第二十四條
行政院 做幾小就幾小
時力 4小時內算4小 以上做幾小就幾小
差別: 加班4小時內的工時
第三十二條
行政院 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3個月內不得超過138小時
時力 時間不變 有拒絕權
(另外"並自以書面供之雇主後次月發生效力"這句不是很懂意思)
差別: 有無拒絕權
第三十四條
行政院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
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時力 若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
定行業及工作者,經立法院同意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
續八小時
有拒絕權
差別 輪班間隔的同意要件不同 有無拒絕權
不過同意要件不確定行政院那邊是不是有更動過就是了
第三十六條
行政院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始得為之。
時力 要件不變,有拒絕權
差別 有拒絕權
最大的差別就是多了好像很屌的"拒絕權"
不過這跟民進黨歷來的說法有勞資協商、工會同意的差別在哪邊?
這和行政院版本實質上有啥差別?
資方拒絕你的拒絕會怎樣嗎?
所謂的折衷版本還真是想不到哪裡折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