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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代PO者想提高大家對此次勞基法修法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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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一例一休制度介紹請閱前文:
[爆卦] 貧民勞基法分析(1) 一例一休該修嗎?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407297.A.63E.html
本文以分析106年修法草案--
也就是這陣子賴功德院長強推的修法案為主。
休假從7天休1日調整成14天休2日,到底是好是壞?
不曉得大家是不是還記得,
去年年中有一位小七店員因為連上7天班,直接走人不幹這則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992151
這則新聞簡直是對勞基法丟下一顆大炸彈!
在這條新聞之前,
公家機關的例假解釋是以「週期制」為主,
也就是以7天為一週期,週期內要有1天例假,
最極端的班表就會變成連上12天班。
但這則新聞引起的輿論,
迫使行政機關重新檢討解釋法令的方向,
改成現在的「間隔制」,也就是例假與例假間隔不能超過6天。
諷刺的是,小七所屬的綜合商品零售業因為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例假為特殊的14休2(沒錯就是最長可連上24天班)
卻對沒有4週變形的製造業、批發零售業跟運輸業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可以說,這個法令解釋的變動比一例一休帶來的影響力有過之而無不及,
是真正的劇變。
剛剛說的三個行業(製造業、批發業、運輸業)普遍風氣都是排班制,
而且是一個蘿蔔一個坑,
除了製造業例假日比較穩定外,幾乎也都實施排休制,
而不幸的是,這些行業的勞工請假常有必須要自己找代班的問題,
而勞工往往傾向用「換班」取代「代班」。
最常見的說詞就是連上1-2個星期湊6天假,才有辦法出國玩或是處理事情。
但問題是,例假日的功能在於恢復體力,
這樣極端的排班法,根本問題是員工無法順利請事假、特別休假,
放寬例假無法解決員工真正的需求。
關於排班報備、
現行函示其實有規定一些特殊情況,排班可以放寬到14休2,
像電廠歲修、連續假日期間的客運業等都在放寬之列,
與員工協商調整之後,再向勞動部提前報備即可。
該不該給例假放寬的彈性,我想大家有不同的意見,以下單純分析審核機制的問題:
1.沒有明文/授權可以放寬的情境條件:
剛剛談到函示試著處理特殊情況可以放寬例假規定,
這部分因為缺乏法規授權而備受批評,
現在只有概括的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跟「勞動部」同意就可以。
但問題是,這兩個單位要根據什麼標準來同意?
事業單位淡旺季?還是應該限縮到像春節運輸那麼不得已的情況?
沒有標準的立法,沒有標準的開放守則,
等於就是立委放棄責任,把審核權完全交給行政機關!
2.中央行政機關的事前把關
現在所說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指的是該行業的上級機關,
比如說醫院的上級是衛福部、銀行的上級是金管會,
目的事業主管可能會瞭解業界的需求,
不幸的是,這些主管機關比較瞭解的是老闆的需求,
大家可以把經濟部+勞基法丟去餵google,
看看經濟部對修法放寬的態度,
對於開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來共同決策,
我只能引用林淑芬委員所說的名言:
「讓經濟部參與勞基法聯席審查是羞辱勞工。」
3.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事前把關
關於工會跟勞資會議的廣泛程度,
相信各位每天都用身體確實的感受著,
林淑芬委員有過一篇非常精彩的質詢,直接點出兩大問題:
A. 勞資集體協議的覆蓋率過低
意思是
一、有能力選出勞方代表的 case 超少
二、在勞資會議,能夠對等和資方談條件的勞方代表也超少
三、更多『勞方代表』是資方掛羊頭賣狗肉!
很多協議只是資方單方面開會,發會議紀錄稿叫員工簽名,當成『勞方也同意』的證據。
B. 勞基法是否該容許這些不公平的勞資協議出:
「對勞工更為不利的勞動條件」
勞動部的說法,
是希望透過「勞資協商」的機制扶植勞工以團體的形式參與事業單位決策,
但問題是,有能力的工會早就用團體協約處理好排班問題了,
真正出狀況的,通常就是勞方根本沒有能力獨自和資方=雇主談,才會向政府求援。
勞資會議更慘,
請問各位知道自己的勞工代表是誰嗎?請問那是你寶貴的一票選出來的嗎?
而且這個條文還有個超嚴重的問題,
它根本不去限制這是「一次性」還是「逐次」同意,
也就是如果各位的勞方代表忘記跟資方約定實施期限,14休2就能永垂不朽囉!
4.事後把關:地方勞工局事後備查
事後備查的意思就是結束後報備,
勞工局回個文說「我知道了」,效果跟國中週記老師批的「閱」字差不多。
這就是我們的例假調整的審核制度,
防禦能力如何,相信大家已經心裡有數...
106年修法草案的悲劇在於,
不只是調整例假,連放寬單月加班上限、縮短輪班休息時間,
都是用同一套審核制度--
現行單月加班46個小時上限,
放寬到54個小時是什麼概念?
讓各位感受一下,
如果你是個固定六日休假的上班族:
公司規定上班時間是每天早上九點~晚上六點,
中間只給午休一小時,
加班46小時=每天晚上要多上兩個小時到 pm 8:00 才能走。
開放到加班54小時,
就是除了你必須每天加班到晚上八點,每天要在公司待滿11小時,
週末老闆還可以叫你出來做一天功德!
或是任選四天讓你晚上10點=待在公司13小時才能走!
我實在不知道這種加班幅度,勞工要怎麼照顧自己的家庭?
勞動部說,這是3個月的彈性空間,
三個月的總加班還是鎖定46*3=138小時上限,
勞工權益不會受損,而且可以讓生產更有彈性。
但是勞基法需要專法,而不是像一般的商品讓民法規定買賣就好的重點,
在於人與勞力無法分割,勞力不能儲存。
勞工不會因為上個月只有20天加班,
這個月就生龍活虎可以把那6小時上回來。
當年還留在勞務機關就職,
曾經有一位民眾來找我詢問工時規定,她看起來精神非常差。
我詢問她是否就是當事人,
民眾搖頭說不是,
當事人是她的丈夫,
三天前過世,過世之前躺在她懷裡說好累,
請她幫他按摩讓他好睡一點,就沒醒過來了。
那位民眾臉上的表情,我大概30年內都沒辦法忘記。
她不明白她的丈夫只是認真上班而已。
放棄休假、努力加班,
為什麼他們兩個人沒等到苦盡甘來。
單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
其實已經離過勞死的距離非常接近。
大家或許還年輕,但是對中年人來說,已經是不可承受之重。
這是勞基法立法以來「第一次修惡」。
勞基法每一次修法,都在完善自己的規定,
上次的修法帶來一些風波,但本質上仍然是追求勞權的進步。
但這次修法不是。
這次修法,真的只有考量雇主的需要而已。
再說到輪班休息時間,
當時勞動部在推至少應休11小時的時候,解釋為:
「因為單日工時上限是12小時,加上1小時的中間休息時間,就佔掉13小時,
剩下的時間就應該讓勞工休息」
為什麼不到一年,勞動部就要把這個解釋吃回肚子裡?
輪班休息規定跟單日工時上限規定之間,是互相補充的關係。
輪班規範=規定上班時間最長只能多久,
單日工時=規定下班後至少可以休息多久。
無論如何規劃班表,勞工始終是人,需要休息吃飯顧家庭,
而八小時不到的休息時間,
幾乎無法經營生理需求以外的生活,
那勞工的生命除了工作還剩下什麼呢?
106年草案其他修正還包括
休息日加班自4、8、12小時改為核實計算、
放寬特別休假應於年度結束時結清等,爭議程度稍輕。
但究竟是好是壞,相信大家也有自己的判斷。
喔對了,
這篇(2)的文章寫到現在,大家可以看看,
除了上面那段還有提到一例一休以外,
這套106年版本草案核心是調整例假、排班,以及增加加班上限。
我們討論的重點,跟一例一休有關係嗎?
沒有太多關係。
106年的勞基法修法草案,根本和一例一休關聯極低,根本不是核心議題!
如果沒有,
行政院跟立法院應該坦白說,
「我們就是想給雇主更多方便,跟一例一休的殘局一點關係都沒有」
請不要把一例一休當藉口,
106年草案,可說是司馬昭之心昭然若示。
最後原po想談的是「執法的態度」。
有了法律,必須執行,
人民才會信服法律的效力。
這次勞基法修惡展現出一個糟糕的態度:會吵的雇主有糖吃
只要資方出來喊「我討厭這部法律」,
只要我辱罵上門的勞檢員,
只要我對媒體大放厥詞:「沒有勞工過勞死的,勞工都是自己有病!」
最後我真的可以把法律修成我想要的樣子。
賴院長說,「立法從寬、執法從嚴」
可是你以寬厚待雇主,
我們地方執法人員應該拿什麼對待我們的陳情人?
最後,還是提醒大家,
不要忘記雇主用什麼力度去推動修法,
如果你不贊成修法,
也應該用相等的力道去反抗他。
一樣文末交代本篇為代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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