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訴法42條
: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
: 其他必要之事項。
: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刑訴法205-2條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 並得採取之。
: 鍵盤律師只能做到這裡了
: 順便說一下其實警察很不喜歡用簽名
: 因為很多通緝犯都會簽假名來逃避追查
: 一般移送前都會做拍照建檔比對資料
: 怕簽的是假名
: 之後起碼還有依據可以追人
: 然後這種小案件
: 檢察官不會加班陪你
: 警察也不想加班陪你
: 當事人鬧起來的確是在跟警察耗沒錯
: 他後來放棄叫你的當事人壓掌印
: 我猜應該是累了啦
: 沒力氣打鬧
: 喔對了
: 刑訴法27條
: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
: 同。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 、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
: 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這裡的"受調查"指的是筆錄
: 按指紋叫做"收集證據"
: 要解釋的話可以這樣解釋
: 來吧,我做好被噓爆到XX的準備了QQ
大哥 你這樣解釋根本是幫倒忙 陷鴿子於不義
這事情主要分兩個層面來談
1.按指紋的性質是什麼
如果你說是205-2的採證就算了 反正鴿子本來就可以這樣做
但如果你按指紋的性質是「在筆錄上簽名」
那狀況就變成「鴿子在做筆錄的過程中把律師騙走,之後才完成筆錄」
那進一步就要討論的是
這個筆錄馬上就會有證據能力問題
因為鴿子是用欺騙的方式剝奪律師的在場權阿
所以我不知道你們這些人說什麼筆錄本來就要按指紋的到底是不是反串阿?
刑訴跟誰學的?
2.律師的觀點
說實在啦 這種時間點等到白天在移送很正常
就算明天移送也沒有半個律師會出來靠杯
但鴿子幹嘛唬人說馬上就要送?
結果到地檢 才發現鴿子根本沒要送
你想你是律師你當下會怎麼想?
你耍律師事小 問題是你幹嘛沒事唬爛?
你是不是把律師唬走之後來個不正詢問?
律師這樣想也非常合情合理啦
就這個層面而言 你在那邊壓指紋就只是讓人懷疑而已
你沒事壓什麼指紋 是不是要做什麼髒事?
事後再說什麼205-2你合法採證都沒用
因為律師被你唬了之後 只會覺得鴿子想亂來 懂嗎?
阿我就不懂鴿子沒事幹嘛唬人說要移送?
還是哪條菜鴿搞不清楚狀況亂說話? 自己檢討一下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