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2.完整新聞標題:
她自曝罹愛滋想離婚 法官:先生才能用此理由
3.完整新聞內文:
因毒品案服刑中的陳姓女子,控訴林姓先生遊手好閒,對她不聞不問、不給生活費、不探
監,兩人婚姻有名無實,並自曝罹患屬不治之疾的愛滋病,向法院訴請與先生離婚。台南
地院認為,兩造婚後沒住在一起,彼此均未支付對方的生活費,符合夫妻平等原則。而且
探監不是夫妻義務,不能以此提離婚。愛滋病固然為有傳染性的無法治癒疾病,但只有陳
女先生才能以此理由訴離,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陳女主張,她住南投縣,先生住台南市,兩人在2012年登記結婚,迄今婚姻有名無實。先
生工作不定,遊手好閒,對她不聞不問也不給生活費,她曾向南投地院提起離婚,先生不
到庭也未答辯,明顯放棄合議,棄她於不顧,婚姻名存實亡。而且先生在結婚隔年因犯重
利罪被羈押,也曾將她打傷,有驗傷單為證;她入監服刑後,也沒去監獄看過她。
陳女也稱,她罹愛滋病,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法院判處11年9個月刑期,目前
服刑中,符合民法惡意遺棄、有不治惡疾、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的可提離婚事由。
法官認為,兩造婚後分住南投、台南,既然沒有約定共同居所,當然也沒有不盡同居義務
的情形。而且兩人各付自身生活費,符合夫妻平等,不能僅因林沒給生活費,就認為他惡
意遺棄。
陳女從2013年起就因多起刑事案件進出監獄,對無法維持夫妻生活需付較重責任,林固然
沒去探監,但探監本來就不是義務。另愛滋病固然屬於具有傳染性且足以威脅兩造婚姻生
活安全的無法治癒疾病,惟此情形,僅林得據以向法院訴請離婚。陳女提出的驗傷單,也
無法證明傷勢為林毆打所致。
法官認為,陳女對婚姻破裂的責任較重,依法不得由她訴請離婚,判她敗訴。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17994
5.備註: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8-01-09 06:55:00其實還滿莫名其妙,不能在一起生活,還要讓外人決定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8-01-09 07:01:00兩造確定都不想繼續婚姻的話,應該要可以離吧?
作者:
bybe (小p)
2018-01-09 07:03:00什麼智障法官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8-01-09 07:04:00我覺得識字的人還是文盲才是最大的問題
作者:
johnhmj (耗呆肥羊)
2018-01-09 07:04:00這個屬於無同居狀態耶,無同居等同婚姻名存實亡
簡單來說 先生得愛滋可以是太太要離婚的理由 太太得愛滋太太得愛滋可以是先生的離婚理由, 但自己得愛滋不是理由
不是性別歧視,是「A患愛滋 入監服營」的話 得由B訴請離婚,而不是A合意離婚的話兩方同意即可 訴請離婚的話要有正確請求方另外合意離婚跟訴請離婚 在民法請求瞻養等等會不同前者會以離婚協議書為主 後者的話就是法院攻防了
作者:
dlevel (府城ä¸è¥¿é‡Œèœ)
2018-01-09 07:10:00一個吸毒一個高利貸,千萬別離婚,不過道上兄弟不是愛和誰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沒錯)
2018-01-09 07:26:00消極破綻主義本來就是個很落後的東西 還被垃圾婦女團體反對改革
作者: LIRCHEN (黑真豬) 2018-01-09 07:46:00
我猜先生找不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