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mekevin (n n)》之銘言:
: ★為什麼我正常六點下班,法定加班兩小時,會變成要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呢??
:
: 大部份平日晚間的短時間加班(那種預計要熬夜趕案的不算),
: 沒有勞工會下樓"慢慢"吃飽飯,再睡個(晚)覺然後才繼續做事加班,
: 都是趕快把事情做一做,趕快回家,玩貓/顧小孩/當宅宅/追劇 做什麼都好。
: 但是,因為公司有規定六點後 18:00~19:00 這一小時是吃飯時間,
: 辛苦的你18:00-19:00的加班通常都不算,不會有加班費,也不算入法定加班時數。
:
: 因此雖然你明明不敢去吃飯,很努力的加班兩小時,
: 但如上述原因有一個小時是公司"要你去休息,但你沒去",
: 因此你只能領到1h的錢,也只能申報一小時。
: 此狀況常常造成勞動檢查/調查時會有一個黑數。
: 也因此,原文中說每天加班"法定"兩小時,實際上不會是 6點+2小時=8點下班,
: 反而會是6+1(吃飯)+2==晚上9點 才能下班。
: 常態性每天都9點離開公司下班,是件很可怕的事情(現行制度就這樣了),
: 10點才回到家,小孩早都睡了,八點檔也快演完了,老婆也卸完妝了!(誤)
: 但賴清德又要修法放寬,變成每月可以到54小時更誇張,於是:
: 你可能以後常態性10~11點才能下班,但公司會說一切都合法。
: (而且你還不一定領的到真正時數的加班費,公司會叫你1:1換補休,他不給錢)
:
: ★你覺得這規定不公平嗎?
: 很遺憾,去勞資會議調解或打訴訟時,如果勞工提不出明確的工作證明,例如:
: 你在那個時段做了什麼?
: 你在加班時段聯絡了哪個客戶?
: 老闆真的有逼迫你"邊吃飯邊工作"嗎?
: 實務上:
: 調解委員不一定會採納你議建,或法院會判資方勝訴,公司不用付那一個小時的錢。
: 因為雖然法令是說有出勤就要給錢,但公司會說我規定早寫好了,是你自己不去吃飯der~
: 舉證之所在訴訟之所在,
: 更別提有些公司還假打卡,AB卡,或不滿一小時不能申報加班的違法規定。或應酬也沒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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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1:有些公司很奸詐,加班不滿一小時,會利用上面說的吃飯時間理由騙勞工不給錢!
:
: ★上述狀況還會有一個支線劇情: 被勞檢後,公司逼簽"自願OOO"切結書
: 就是萬一公司太惹人怨,被檢舉勞動檢查
: 公司會要大家寫一張切結書,說什麼自願在公司吹冷氣,抓皮卡丘,自我學習等狗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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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
: 在人資或主管的"暗示"下你敢不簽嗎?
: 如果同事都簽了,你不簽,你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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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了公司就不會被開罰,也不用付加班費,
: 同理,如果你簽了,未來你去提勞資爭議調解,你就只有"輸"~穩定當魯蛇的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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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這是實務上規避勞檢的最簡單方法,勞檢員們也知道是假的,被逼的,
: 怎麼可能多數員工某三個月都在晚上自願抓皮卡丘,但員工簽名後,勞檢員也莫可奈何。
: 備註2: 所以之前桃園地院毛松廷法官的判決有利於勞工才會讓非常注目。
: 法官認為,公司提出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顯然是被告預先印好的書面,上面又有
: 多達28位勞工簽名,實難相信以被告員工大約130人規模,竟會同時有至少28名員工自願
: 「超時加班協助生產」,何況勞資雙方為不對等之權力關係,雇主若要求勞工簽立自願加
: 班同意書,勞工實難有拒絕簽立之能力。
: 法官更指出,「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
: 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難
: 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何男自願加班,於是判公司應賠償835萬多元。
假打卡不是有些公司
是很多上市公司都會
尤其這種勞工屬於中階主管階級
還沒到理字輩
但是就會被逼假打卡 然後真加班沒有錢
因為如果真申請加班費
可能關於主管方面的津貼可能會很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