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學學外國怎麼做,整套學好學滿
分享一下加州的:
資方輸的話除了要還欠的薪水還要付勞工的律師費,所以律師都是做抽的,
不先拿錢,就不會有勞工請不起律師的問題。
資方也不能因為被告說違反勞工法而開除此員工,
報復開除會違反多一條,員工勝訴需要重新聘請並把開除日
到復職那天的薪水都發給他。
再來是允許集體訴訟,讓律師一次多代表全部員工來告,
省成本老闆又賠得更多。
之前洛杉磯的報社被告最後以780萬美金和解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0319/819638/
舉證也是老闆要證明員工沒在公司,而不是員工要想辦法證明自己在超時上班。
所以有些公司會下班時間到,電腦自動鎖起來,用此來證明員工沒有加班。
再來就是加班費的計算,即使是領月薪的員工,
除非是exempt不適用加班條款的員工
(律師,會計師,年薪高於某數字的工程師等等),
他們加班還是要另外給加班費的 (護士,警察,消防隊員都是要付加班費的,
台灣那些基層員警多學學,去保護時力立委還可賺錢喔!)
午休時間也是,如果被叫去做任何公事,邊吃邊做,每天要額外多付一小時薪水。
上面簡短介紹
歡迎大家分享別國的狀況
※ 引述《gungunden (mem)》之銘言:
: 最近一直在吵勞基法啊
: 我們偉大的菜b叫勞工去跟老闆「勞資協商」
: 很明顯就是沒用的啊
: 看了這麼多真的很生氣
: 一直在想真的沒有辦法制裁慣老闆嗎
: 於是我就想到啊
: 勞基法是不是可以改成主動報告制度
: 每個商家要主動備齊勞檢資料
: 就是薪水、工時什麼的報告表
: 主動去勞工局勞檢
: 勞檢通過了就可以核發ㄧ張證明
: 再規定要把勞檢合格的證明貼在商家門口
: 這樣就可以由我們勞工互相幫助了
: 簡單說就是你善待你的勞工我才要去你的商家消費
: 我看你有勞檢證明我才要去你家買東西
: 因為老闆的老闆就是顧客啊
: 我們才是有能力制裁慣老闆的人
: 可能還是會有部分的人不在乎店家有沒有證明就消費
: 但是就可以影響很多的業績了吧
: 這樣改有沒有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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