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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神」酸警開槍擊斃竊嫌遭訴案 北檢千字文回應
2017-06-30 20:42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竊嫌黎育維為躲避警方追捕,開車衝進西門町徒步區,遭時任
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員張景義開槍制止,其中1槍穿過副駕駛座車窗將黎嫌擊斃;台北地
檢署今年5月將張景義起訴,引起輿論廣泛討論;針對宅神朱學恒在網路媒體評論「真相
總是傷人─請本案檢察官和法官搬張椅子坐在車後面啊」,北檢今天正式發新聞稿,提出
1399字的聲明。
北檢聲明新聞稿全文如下:
針對某媒體評論「請本案檢察官和法官搬張椅子坐在車後面啊」之評論內容,認有誤會,
本署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 據今(30)日某媒體刊登「請本案檢察官和法官搬張椅子坐在車後面啊」評論:「
一個坐辦公桌的檢察官竟然靠這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就可以決定這個徒步追車,
實際上保護了西門站捷運6號出口附近幾百名民眾安全,當了23年警察的張姓員警是胡亂
開槍,是執行業務致人於死!?」、「更別提這樣的狀況完全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的
每一款」、「懇請本案承審法官跟起訴檢官進入時光隧道,回到2013年八月十三日晚上九
點五十分,搬兩張椅子坐在當時在西門捷運站六號出口的黎育維車子後面,然後兩位再來
告訴所有台灣的民眾
,你們覺得急迫不急迫吧!」、「面對一個想要倒車逃逸的嫌疑犯真的沒有急迫性嗎?」
因而指摘本署檢察官「見鬼了」等情,本署前已於106年5月25日為說明,為免誤導視聽,
認有再次說明之必要。
二、 黎姓民眾於102年8月13日在新北市中和區因拒絕受檢,而為新北市警方及黃姓民眾
(警安協會成員)追趕,惟其駛入進入臺北市後,新北市警方已放棄追逐,折返新北市,
僅有黃姓及黎姓2位民眾駕車競逐至西門町之案發現場,至此是否為上述評論所稱「追捕
」?恐大有出入。再者,本案張姓員警於本署偵查階段始終堅稱:黎姓民眾係開車「向前
」對伊衝撞,故面對此立即危險,因而開槍等語;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雖出具彈
道重建報告,惟就本署函詢黎姓民眾於張姓員警開槍時,其駕駛之車輛係前進或倒退中一
節,表示無法認定。承辦檢察官遂依據黎姓民眾車輛在案發現場之排擋位置在倒退檔,另
勘驗張姓員警所提供西門捷運站附近監視器錄影光碟,呈現「黎姓民眾車輛撞擊中華路與
成都路交叉口之石製阻車擋而無法前進後,張姓員警即快跑至該車右前方…黎姓民眾所駕
駛之自小客車倒車,張姓員警以持槍姿勢向黎姓民眾方向趨近」等影像,基於上述調查結
果,認為張姓員警辯稱黎姓民眾當時駕車「向前」其衝撞乙節,與相關事證所呈現之客觀
事實有所扞挌,認相關證據顯示之客觀情狀與張姓員警主張之「急迫」情形有極大落差,
始認定其所辯不可採,是上述評論未觀全貌,即指摘本署檢察官「書生之見」、「坐在辦
公桌即可決定資深員警用槍不妥」等節,完全與事實不符。
三、 至於上述評論以105年4月28日丁姓女嫌面對警方盤查,在桃園夜市逃避追緝而高速
倒車撞死賴姓女童,而引導出「面對一個想要倒車逃逸的嫌疑犯真的沒有急迫性?」之結
論,惟查本案黎姓民眾駛入西門町鬧區之過程已如上述,其客觀情形與該桃園地區案例有
所不同,難比附援引。再本署檢察官查證張姓員警堅稱之辯解恐無依據後,上述評論卻改
為主張「倒車逃逸的嫌疑犯也很危險」等情,是張姓員警上開所辯(向前衝撞)是否與實
情相符?若其又變異前詞(倒車逃逸者也行危險),是該員警當時對於「急迫情形有無」
之判斷,恐有失準,上述評論先以片面主張為立論基確,又未確認事實,遽予主張「倒車
的也很危險」,有失客觀,以此指摘檢察官認事用法有所違失,顯然有誤。
四、 依上所述,本署就判斷警方在第一線執法是否達「客觀合理標準」,均對於警方之
裁量給予最大之尊重,向來支持警方公權力之正當行使,並不吝宣示公權力之正當行使不
容挑戰之態度;且承辦檢察官就本案竭盡手段、詳加查證後,始提起公訴,態度審慎;首
揭評論既以片面主張為基礎,又未確認事實,遽指摘本署檢察官,恐無助於日後審判之真
實發現,故本署就與實情有所出入之部分,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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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臉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