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鄉民安好,文長請見諒
我之前任職於台北市一間五星級酒店內的中餐廳
目前已離職
但是我有蠻好的同事依然在職中
那間五星級酒店內的中餐廳-簡稱中餐廳
有一項規定
每月休假按照勞基法天數給予
但是若餐廳突然沒有人手時
就算休假也要回來加班
無論是休假或例假,且不能拒絕說不加班
然後加班的時數並不會給加班費
而是累積時數,等比較不忙的時候放休
一點一點扣回來
所以基本上根本沒有加班費
且不能拒絕休假不回來加班
我問過主管,主管說餐飲業的加班制度跟勞基法的加班制度不能相提並論
是不同的制度
我算過,姑且不論放假回來加班的加班費2倍
或超過8小時後的1.33或1.67倍
單純一個小時140元
一個月的加班時數換成薪資
將近會有五六千塊
我目前還在職的同事
這三個月加班時數已經累積120個小時
因為人手不足,幾乎沒有辦法放休
另外可能會有鄉民說:妳有權利爭取加班費跟拒絕加班
但是若你在這個企業中當了出頭鳥
你的最大主管就會把你「冰」起來
讓你天天當跑菜機器人
或是把你調去你根本不想去的單位
你只要在這集團一天就永無翻身之日
我們市井小民無法跟這強大的集團抗衡
除非離職
跟勞工局報告反應也必須提出證據
各大飯店內都有互聯網
(互聯網的作用跟銀行差不多意思)
就算勞工局插手處理
想必小民也無法繼續在這產業存活
請恕我愚昧
這樣的餐飲業制度是真的跟主管說的一樣
不適用勞基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