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ze04 (orz)》之銘言:
: 《勞基法》新增32-1條文 加班可換補休
: 更新:新增內容
: 立法院臨時會晚間挑燈夜戰審議《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在深夜11點多表決二讀新增
《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
,
: 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
屆
: 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資進黨推這次的修法不是口口聲聲說
「很多基層的勞工表示不加班活不下去!」
「加班費對很多人來說很重要!」
但這一條一通過
不就表示DPP口中想賺加班費的勞工加班也不一定領得到加班費?
因為只要雇主之後讓你補修休就免給了
老闆要你別領錢換補休你敢說不要嗎?
這次到底為了想加班費的勞工修了什麼?
還是本肥宅邏輯差,搞錯了什麼?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