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網路上常常會看到一種說法:
「這次勞基法修正並沒有修惡輪班間隔,因為blablabla...」
我也懶得查放出這類消息的是不是黨工、網軍,還是一般支持者了
總之先還原幾個時間點:
*前年(2016)年底,民進黨以取消勞工的七天國定假日為代價強行通過一例一休法案
其中包含了《勞基法》第34條修正案: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看起來不是超佛的嗎,這項全新規定讓全體勞工都可以享有到至少11小時的輪班間隔
但是魔鬼藏在細節裡,這次修法授權了行政院可以決定34條第二項的施行日期
結果我們的行政院覺得此項修法恐窒礙難行,一度傳出要延後到2019年才實施
*時間來到2017年11月,隨著資方要求放寬加班時數上限,行政院又出了招
提案就是我們這次看到的「輪班間隔以11小時為原則,例外放寬至8小時」
民進黨開始用各種理由來護航此次修正案
例如:
「要先給予特殊產業與換班狀況下的彈性,輪班間隔11小時才能上路」
或是
「現行法規沒有限制輪班間隔更危險,所以要儘速修法通過才能保障勞工」
絕口不提的就是
「明明只需行政院一道公文頒布,勞工就能不分職業一律適用11小時新規定」
我想問的是:
很多外國都做得到全體勞工不分職業輪班間隔皆為11小時以上,台灣國情又不同了?
如果現階段真的無法做到,那麼8小時輪休間隔總要設有落日條款吧
不然往後勞基法再度修法時,此項輪班間隔又要淪為執政黨的喊價籌碼?
*最後就是2018年1月10日,民進黨版本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相關條文如下
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
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依照新規定的話就是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例外範圍
接著因為勞工自己幾乎沒有議價能力,只能乖乖接受縮短輪班間隔
你說工會和勞資會議?這種東西在台灣就像鬼一樣,大家都聽過卻沒幾個見過
回應第一段:
修法前明明只差公佈實施日期就可以全面適用11小時輪班間隔
現在卻有部分人士講得好像輪班間隔規定是民進黨施捨給你勞工的
「雖然一開始做過承諾但因為還沒給到你手中所以少給一點也無妨」
勞工權益是這樣像你們講得施捨一樣嗎?
如果一開始的承諾沒辦法實現那麼是否該歸還勞工最初的七天國定假日?
或者是如國民黨所提至少還三天國定假日又有何不可?
總結:
修法前只差臨門一腳就可以全面實施輪班間隔11小時
修法後部分職業將落入輪班間隔只有8小時如此不見天日的深淵
是不是修惡想必各位都很清楚了
最後奉勸各方勞工平時多做功德,說不定執政黨會被感動願意幫可憐勞工定下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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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太多!勞工還是必須靠自己
工會的重要性從這幾次修法中看得出來
但是現行工會法規定組工會需30人以上還是太高
警消公務員都還被禁止組工會
還有更多相關規定都需要被檢討以及修正
必須對政府施加修工會法的壓力他們才有可能動作
就算下次選舉沒有要投給現在的執政黨也一樣
各行各業的受雇者無論選舉或非選舉時都要團結一心
政府才會真正把你當作一回事!
*此文版權沒有,歡迎分享做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