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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權!勞動事件法草案出爐 擴大勞動事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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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13:00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勞資爭議也應迅速解決,司法院今提出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回應
各界對勞動事件訂立特別訴訟程序的要求。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勞動事件法草案初
稿全文共53條,重要內容包括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將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求職者與招
募者間的爭議也納入範圍,同時勞工也可以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並減輕勞工繳納費
用的負擔、舉證責任。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去年6月司法院即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
聘勞動法與民事訴訟法學者、律師、一至三審庭長及行政機關代表擔任委員,並密研議。
草案七大內容包括:
一、專業的審理: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
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迅速進行勞動事件之審理。
二、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將與勞動事件相關之民事爭議,包括工會與其會員或會員間因
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建教合作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及因勞
動關係所生侵權行為爭議等,均納入勞動事件範圍。
三、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參考日本法制,以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
、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使當事人經由三次期日內的程
序進行,對於爭議事實與法律關係有所了解,於此基礎上促成兩造解決紛爭之合意,提升
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功能,並酌採仲裁原則,以擴大勞動調解弭平紛爭成效。
四、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包括調整勞動事件的管轄法院,規定勞工得於勞務提供地法院
起訴;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合理減輕勞工
舉證責任,規定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的文書,有提出義務等。
五、迅速的程序:明定法院及當事人都負有促進程序迅速進行的義務,法院為維護當事人
間實質公平,應為相關事項的闡明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證據;當事人也應以誠信協力程序
之進行,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勞動調解應於3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1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
六、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為利於爭點集中、提升審判效率及紛爭統一解決,參考德
國法制引進團體訴訟的分階段審理模式,使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為選定會員起訴
者,得於第一審為訴之追加,請求先行確認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
礎前提要件是否存在;法院於工會為上述追加時,並得公告曉示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
共同利益之勞工可併案請求。
七、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與提供擔保的責任;如法院判決
勞工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廳長邱瑞祥舉例,如小明在甲公司高雄廠(總公司設在台北)工作10年,每個月薪水5
萬元,有一天,老闆以小明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將小明解僱。小明想向法院提起訴
訟,確認和甲公司的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甲公司應該按月給付薪水,勞動事件法草案能夠
提供小明如何的保障?
依草案內容,將由勞動法庭審理,小明可以在高雄地院起訴,且可以由工會選任適當的人
員擔任輔佐人,還可少繳1/2的裁判費。
另外,小明舉證責任可減輕,公司有義務提出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當給付工資部分小明
勝訴時,法院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小明是由所屬工會併同其他相同情形員工一起提
起團體訴訟,可先請求確認共同爭點,此時因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的勞工,也可以併
案請求,紛爭可以一起解決。
再者,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命提供的擔保金,不可以高於小明請求金額的1/10;如果小明
說明提供擔保金,會對他的生計產生重大影響時,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小明起訴後,如
法院認為小明有勝訴可能,且甲公司繼續僱用也沒有顯然的重大困難,可以依小明的聲請
,為免供擔保命甲公司繼續僱用及給付薪水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943220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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