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律師函文的準據是民法195與商標法69與70,
但實務上來說,這是一個企圖減損創作自由的訴訟案件。
因為在本案中,
空中英語教室的商標並沒有受到混淆,
也不因此造成商業價值的減損。
而空中英語教室實質上想做的並不是變更影片的標題,
而是影片的完全下架。
上班不要看的空中英語傳教士是一個諧擬(Parody)的創作,
其採借空中英語教室的元素非常有限,
也不是有利益衝突的行業。
我個人更不能認同空中英語教室將我方影片稱之為「黃色影片」。
對於上班不要看來說,
空中英語傳教士只出了兩集,
觀看數也在我們的平均以下,
我們其實沒有依賴空中英語教室的品牌來提高我們的能見度。
相反的,在網路的世界裡,
我們有他們三倍以上的訂閱數,
觀看數是他們的20倍。
我們才是分享品牌影響力的那一方。
務實來看,我直接下掉影片就可以省掉很多麻煩。
但我希望這能夠成為智財上一個很好的公民議題,
讓這一切接受社會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