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聊館長,對他不感興趣,純粹參與其他鄉民關於妨害名譽罪的討論。
這罪簡單分為:
1、誹謗
2、公然侮辱
其實2應該除罪化,因為罵人幹譙這種事實在不需要動用到刑事司法資源介入,應該讓刑
事法官及檢警把有限時間用在其他更重要的案件上。
他罵你幹你娘,你罵他肏你媽,不就扯平了?真不爽覺得自己受傷了,最多告民事求償就
好了。
誹謗則不同,那是無中生有,是造謠,那會害死人,這種事就需要用刑法處理。
再來,網路妨害名譽。
同前,其實只要公然侮辱除罪,網路妨害名譽的問題基本上就解決了,不用再花時間去爭
到底網路id能不能與真實世界連結,或有沒有達到指涉特定人的效果,反正要就互罵,要
就告民事。
不過除了刑事除罪,在網路論壇設計技術上也有改善空間,例如可以改設計為「id絕對隱
藏,只顯示暱稱,且暱稱隨時能改」。
這樣一來,可能會出現一堆「金城武們」在下方推文,然後「金城武們」就算在下方互罵
,也沒有公然侮辱問題,因為根本無法辨識誰是誰。而對現實生活中的人誹謗一樣能追訴
,因為有註冊,能找到人。
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