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覺得大學法第 9、10 條真是個惡法,
根本是故意留給立委、教育部操弄校長遴選的後門
希望在野黨快利用此次台大校長的事件,
把此惡質的條文刪掉,還給大學完整自治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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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
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
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
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
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
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
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
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
是否續聘之參考。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
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第十條 (校長之聘任)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
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董
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