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完整新聞標題:
首宗! 詐騙集團依組織犯罪條例重判
3.完整新聞內文:
首宗! 詐騙集團依組織犯罪條例重判
2018-01-26 23:58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https://uc.udn.com.tw/photo/2018/01/27/1/4452533.jpg
台中地院昨首度引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重判詐團車手。 記者白錫鏗/攝影
司法重懲詐騙集團邁開第一步!台中地方法院昨天將涉嫌擔任車手的曾姓男子等四人,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共同詐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兩年半不等,沒收全部犯罪所
得,且服刑前須強制工作三年。這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去年修法適用詐騙集團後,第一件
詐團成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刑的官司。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莊深淵表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去年修訂,新增三人以上、適用詐術、
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等五大要件,詐騙主嫌及車手頭最高可處十年以下徒刑、併科一
億元以下罰金,機房成員、車手等參與者處五年以下、併科一千萬以下罰金;犯罪者,應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三年。
以往詐騙集團的車手,未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院通常判六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
;如今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論罪,除判處徒刑外,還必須先強制工作三年,展現政府重懲
詐騙集團的決心;曾姓車手等人獲得的報酬雖只有六萬多元,但仍須面對卅九名被害人合
計三百十九萬多元的求償官司。
法官認為,曾姓、蘇姓、古姓及黃姓男子正值青壯,不循正當途徑賺錢,竟參加詐團擔任
車手,損害被害人權益,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共同詐欺罪,判曾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蘇四年、古三年、黃兩年半,沒收四人犯罪所得共六萬六千五百元,且四人服刑前都須強
制工作三年。
判決表示,曾姓男子(廿五歲)去年五月加入綽號「細漢仔」所組的車手團,並招蘇姓(
廿九歲)、古姓(卅一歲)及黃姓(廿三歲)男子等人成為車手,依「細漢仔」指示提領
贓款,居間抽取不法利益。去年五月間,四人在八天內共提領卅九被害人遭騙的款項三百
十九萬元,警方當月底循線逮捕四人。
新聞辭典》強制工作
強制工作屬保安處分,並非刑罰,著重於預防犯罪、矯治教化;主要用意是矯治好逸惡勞
惡習,學習一技之長。目前台東縣的泰源、岩灣和東成技訓所,都是專為強制工作而設,
教導受保安處分者相關技能,例如:手加工、烘焙、小吃、電腦訓練、水電,有薪水但不
高。
強制工作為期三年,若在技訓所表現好,滿一年半後,法官認無繼續執行必要,就可免除
;執行屆滿前,若有延長的必要,法官得許可再延長一次,但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半。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52587
5.備註:
強制工作3年 + 有期徒刑2.5~5年
算了 不滿意不過至少比之前好多了 如果刑度能上調一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