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黨產會:國民黨曾實質控制人事 婦聯會為附隨組織
黨產會今召開臨時委員會,下午2時召開記者會宣布,全體委員無異議通過,做出婦聯會
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強調婦聯會人事、財務確曾被國民黨控制,並要求立即凍
結婦聯會財產。黨產會也公布處分書全文。(何哲欣/台北報導)
處分書全文如下:
本會於今日(31日)召開第7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
會)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本會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一、國民黨通過改造案前,國民黨婦委會就將「籌組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列為該黨
婦女運動工作之一,並於39年4月17日成立,至53年更名為「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79
年2月8日經內政部准予立案登記為全國性政治團體,後於85年10月11日定名為「中華民國
婦女聯合會」;故婦聯會之名稱雖經2次更換,但其成立至今始終為同一個依法立案登記
且獨立存在之政治團體。
二、經查國民黨婦女工作指導會(下稱婦指會)為國民黨婦女運動工作之最高領導,而指
導長此一黨職長期由蔣宋美齡擔任,其下設有婦女工作會(下稱婦工會)負責執行其政策
。婦聯會自成立後,亦由蔣宋美齡擔任主任委員,至於常務委員、委員及其他重要人事任
命權完全由蔣宋美齡掌握,在國民黨婦女運動中扮演如樞紐般之重要地位,且婦聯會之主
要幹部多為婦指會及婦工會之重要幹部,或其夫婿為國民黨籍政界人士,足資證明國民黨
曾實質控制婦聯會之人事。
三、依婦聯會、軍友社、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及內政部之資料顯示,結匯附勸勞軍
捐獻(下稱勞軍捐)是由婦聯會及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發起,依法應先向
主管機關申報核准,但內政部查無當年之核准函,故勞軍捐明顯欠缺合法依據;且勞軍捐
雖是由各工商業公會於每年會員大會通過,並決議由各銀行於進口結匯時直接收取,反對
之會員實無不予捐獻之空間,顯見勞軍捐具有強制力而與一般自由樂捐之性質不同;且國
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及地方黨部皆曾策動勞軍捐。臺灣省進出口公會雖曾於49、50年間
經會員大會決議停止捐獻勞軍捐,但在國民黨、軍友社、婦聯會及公會少數代表組成之協
調小組協調後,其結論即取代會員大會停捐之決議而同意續捐,顯示國民黨藉由其執政之
優勢地位,使勞軍捐成為婦聯會之重要財務來源;甚且依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
議記錄,國防部情報局補助經費曾經由國民黨轉發予婦聯會,可見國民黨對於婦聯會之財
務具有不可或缺之影響力;由此可知,國民黨曾實質控制婦聯會之財務。
四、婦聯會自黨國一體時期成立迄今,現有財產價值包含高達約現金新臺幣(下同)385
億元及若干不動產,且前述期間內未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之實質控制,以致其
本應於我國民主轉型後歸還於國家之鉅額公產落入私人之掌控,並欠缺公開透明之監督機
制,又未能證明確已付出相當對價而得享有上開鉅額財產。
綜上所述,婦聯會經本會認定為附隨組織後,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下稱黨產條例)相關規定,需注意之情事如下:
一、依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第10條及第26條規定,婦聯會應於本處分書送達日起4個月
內向本會申報財產,逾期未申報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每逾10日,得按次
連續處罰。其應申報之財產,若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
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6條規定得命移轉為國有。
二、依黨產條例第5條及第9條第1、2項規定,婦聯會名下之財產,原則禁止處分,違者將
可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1倍至3倍罰鍰。若有符合本條例所稱之履行法定義務或有其他正當
理由,應於處分後3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備查,違者依黨產條例第27條第2項處10萬元以
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倘有其他資金
動用或財產處分之需要,可依本會許可要件辦法向本會申請動用,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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