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第 91 條
: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 法庭,必要時
: 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
: 職務時準用之。
: 第 92 條
: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 告或禁止其開
: 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 亦同。
: 第 95 條
: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 執行職務,經
: 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金。
92條:是針對律師,所以對檢察官不適用
95條:致妨害法院 執行職務 <=檢察官罵法官沒吃飯等語會造成妨害法院 執行職務??
91條: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 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並沒有說可以逮捕
而法官命法警逮捕檢察官是因為檢察官是現行犯
問題來了,此逮捕有其必要性嗎?符合比例原則嗎?
因此法官命法警逮捕檢察官反而證實了法官腦袋不清楚
而照侮辱公署罪來看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是法官會要求逮捕檢察官可見法官當時腦袋是不清楚,既然是事實何來侮辱之嫌?
況且就新聞來看,法官因檢察官侮辱公署而命法警逮捕檢察官,根本不是依照法院組織法
說依照法院組織法護航的人真是好笑 因為法院組織法91、92、95根本沒說可以逮捕
其實大家應該高興的是:今天被要求逮捕的對象是檢察官
若是一般人民,早就真的被逮捕了
而台灣的司法官考試錄取率這麼低,還是會產生這樣的法官
可見率取率高低跟法官的素質根本無關
若要以分數作為法官的遴選標準
我倒覺得不如把案件交給AlphaGo
搞不好AlphaGo做的判決還比較公正客觀
再者要比考試分數,相信AlphaGo參加司法官考試分數也一定比許多上榜者高
所以將來還是推機器人審判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