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被打的人可不可以呼對方為現行犯后逕行逮捕?
請問一下被罵的人可不可以呼對方為現行犯后逕行逮捕?
然後主張不是互毆或是打人只是在進行刑事訴訟法的"逮捕現行犯"
因為對方抵抗所以為了制伏對方所為的逮捕行為?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法條都給你還在跳針?
: 第 92 條
: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 警察。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 送。
: 這裡哪裡有說輕罪不能逮捕的?
: 至於逮捕是否要上銬,法規不都說得很清楚了嗎?
: 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
: 第4點
: 拘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以迄留置期間,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 (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 (二)拘捕時之態度。
: (三)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
: (四)證據資料蒐集程度。
: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 至於釋字90號理由書明說的是不論何人均得逮捕
: (二)案件在偵查中如發覺其他犯罪之人,固得依法傳拘,但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 所定情形,則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因該條
: 規定旨在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並未設有此項限制。
: 可沒說逮捕一定要重罪或逃亡
: 你根本是連查都不查
: 就在那邊胡扯!
: ※ 引述《shrpai (胡思亂想)》之銘言:
: : 廢文
: : 考了21年才考上律師,整天在那邊丟臉,之前還看你在罵吳庚不懂法律!
: : 這輩子第一次聽到公然侮辱現行犯也要逮捕!
: : 釋字第90號的理由書,現行犯的規定立意,是為了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
: : 到底有什麼理由"一定"要逮捕女檢?
: : 公然侮辱這種鳥罪,逮捕女檢到底是要保全什麼證據?
: : 整天玩文字遊戲,
: : 照潘欣榮這種廢邏輯,現行犯人人"得"逮捕,但是逮捕也"得"上手銬腳鐐,
: : 法條也沒有說逮捕時"一定"不能上手銬腳鐐,
: : 是不是以後跟鄉民筆戰,我都"得"把鄉民壓制在地上,"得"上手銬腳鐐押送到地檢署?
: : 還在那邊亂跳針逮捕程序,都五十歲了還整天上網筆戰丟臉!
: : 反正潘欣榮的廢邏輯永遠就是法官都沒有錯
: : 甚至律師跟檢察官都不分也要替法官護航 真夠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