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有關的法律行為由其法定
代理人(父母)代為;
父母在給小孩玩具玩的同時,自己就要擔負把玩具完整歸位的責任。
小孩不會收、不肯收,那父母就教他收、幫他收,但絕對不是毀了玩具。
今天在公司看到堆高機亂放,絕對不是把堆高機毀了。
警察看到違停也絕對不是把車子毀了或是揍車主,而是教你這裡不該停(開紅單),或是
幫你停(拖吊)。
父母打小孩就是仗著自己的生理優勢及上帝視角的倫理(並不是說倫理不對)
今天你逛街小孩吵鬧不聽話,你會希望突然有個路人莫名其妙的過來賞他巴掌嗎?應該不
會吧?也不合理吧。
但怎麼由父母自己賞小孩巴掌時就合理了?
小孩是你生出來的,在小孩行為能力未健全時,父母需擔負其行為責任,但怎麼反過來是
小孩受罰?
因為打是最快最偷懶的教育方式,我懶得教,用打的當然最快。
很多人舉例說,如果不打小孩,小孩會去碰觸危險的東西,這更是狗屁言論。
一樣那句話,小孩是你生的,你就要確保他的安全,危險器具或場所就該管控,
今天在公司因為機台沒有安全防護,作業員因為疏失導致工傷,錯的不是作業員,是雇主
要擔責啊。
怎麼一樣的事情轉換到父母小孩的角色時,父母全部無責了。
一樣那句老話,小孩是你生的,在射的同時你就要考量所有後果,包含小孩不乖不聽話,
要怎麼用教育的方式開導。
孩子是我們這一生中,在這世界上少數不太會背叛我們的人,他們是終身的朋友,不是下
人。
我自己小孩也6歲了,我可以很自豪的說我從沒有因為動怒而打過小孩。
因為我到現在還記得小時候被父親的皮帶狠狠抽到哭,卻忘了犯了什麼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