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檢察官跟法官誰比較值得信賴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06 02:13:19
→ shrpai: 承審蘇案那五十幾個法官都構成加重誹謗 妨害蘇建和名譽! 02/06 01:53
→ shrpai: 潘欣榮最會斷章取義大法官解釋 02/06 01:53
→ shrpai: 魏應充跟律師團批評法官 律師團有十個人都聽見 也是公然~ 02/06 01:55
→ shrpai: 以後在家裡都不能罵人 過年圍爐千萬不能罵人 不然也是公然 02/06 01:55
→ shrpai: 以後連在家裡罵阿扁 被老婆跟阿公阿嬤聽見 這樣有三個人 02/06 01:57
→ shrpai: 這樣我也是公然侮辱阿扁~連在家裡罵人都有罪 因為也是公然 02/06 01:57
→ shrpai: 按照潘欣榮的破見解 人人都是公然侮辱 因為家裡也符合公然 02/06 01:58
→ shrpai: 潘欣榮又主張公然侮辱現行犯"得"逮捕 那我在家裡罵阿扁 02/06 01:58
→ shrpai: 被我老婆逮捕 因為我拒捕 老婆得上手銬腳鐐押送我去地檢署 02/06 01:59
我說你不要耍寶了好嗎?
學藝不精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你要繼續丟臉沒關係
大家都知道你的法律程度為何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4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65年4月30日
解釋爭點
院2033號「多數人」意涵?
解釋文
1
  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
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
理由書
1
  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
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
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
。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至
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
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判例
【案  號】
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
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
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
,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所謂
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
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
或特定多數人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
,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猥褻物品僅供
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
有別,故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
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
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
註:本則判例與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並
無牴觸。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作者: Dinenger (低能兒)   2017-02-06 02:13:00
還在繼續啊
作者: shrpai (胡思亂想)   2018-02-06 02:20:00
幹你媽的白癡 整天斷章取義!
作者: watameki (猶罕)   2018-02-06 02:20:00
我有認識的公證人朋友很樂意幫你們兩個免費公證結婚
作者: shrpai (胡思亂想)   2018-02-06 02:21:00
以後每個敗訴都是公然侮辱 因為合議庭就有三個法官~我又不是gay還跟他這個老廢人 50歲了還一無所成連在家裡跟羈押庭都是公然 垃圾的破見解 在家裡罵人也犯法哪裡像? 又在感覺? 證據拿不出來就洗洗睡啦http://bit.ly/2EIum3T 整個網路都是分身阿 你被害妄想症黑特版一堆都是分身阿 一個五十歲的老屁股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8-02-06 03:21:00
霸主 不太對啊 我查長庚瘋女系列文下面推文講的狗頭馬其才是吳的帳號 所以作者不會是吳吧https://i.imgur.com/BZI9DPA.jpg至於長庚瘋女應該也不是吳 各種特徵對不起來 只能說作者誤會了 應該他也不知道會有人聯想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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