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
這問題我不是早八百年就回答過了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從92條二項但書的規定來看,逮補並沒有區分重罪輕罪,只要是現行犯,一律均可逮捕
至於實行強制的手段,法務部檢察司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第一項所稱逮捕,係指不依任何要式而直接強制特定人至特定處所之程序而言(參見胡開
誠刑事訴訟法概論99頁)。所謂強制,不以實施腕力者為限。」(法務部 (82)法檢(二)
字第386號法律問題參照)。
所以並沒有限定必須上手銬或者實行腕力
而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更規定
第4點
拘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以迄留置期間,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
之:
(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二)拘捕時之態度。
(三)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
(四)證據資料蒐集程度。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限制了手銬使用的要件
所以回到本題,你說的馬上把他揍一頓,壓制在地是否合法
就要相對於現行犯的抗拒而言
是否必須使用如你所言的強制力方式才能制服
如果對方只是在那裏,沒有抵抗,你馬上把他揍一頓,壓制在地這並不符合逮捕強制力
行使的要件或者過當
仍不能免除故意傷害的罪責
就這麼簡單!
之前警察逮捕移工
連開數槍導致移工死亡
結果被檢方認為逾越用槍比例起訴
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並不是逮捕不合法
而是實施強制力的手段過當無法主張依法令行為而阻卻違法
這是二階段的問題
請不要把他們混為一談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23/1284352/
檢方認,被告為逮捕拒捕的準現行犯,並為避免巡邏車遭搶,以及防護自己及
在場民眾生命受危害而使用槍械,雖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使用槍械時機,但審
酌被害人雖因吸毒,生理反應異於常人,且僅以腳踢方式造成證人民防人員鼻樑骨折傷
勢,且經被告以甩棍毆打及辣椒水噴灑臉部,也沒有像一般人應有的痛處及喪失抵抗能
力反應,加上被害人身無任何危險武器,也無衣物,並未完成奪車行為。阮雖有造成被
告附近民眾生命危害之虞,但沒有達到立即危及生命的程度,被告應可鳴槍威嚇,或射
擊巡邏車輪胎避免車輛被發動而可衝撞現場之人。
陳崇文可瞄準對人生命危險性低之小腿等開槍射擊,已足以達到避免警車遭搶而危及在
場人安全的目的,且已可使阮男減弱攻擊能力,卻疏未採取這些方式而瞄準被害人臀部
開槍射擊,誤中被害人背部、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造成大量出血死亡。被告使用槍械
過程實未符合同條例第9條及第6條規定之避免傷及致命部位及比例原則要求,難以認定
是屬於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檢方認定,被告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業務
過失致死罪嫌。但符合自首要件,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 引述《vava5566 (發發5566)》之銘言:
: : 中午時候看到女同事邊吃飯邊看影片,那個韓劇是盜版的,請問我可以
: : 馬上將我同事逮捕嗎?
: : 或者可以趁機勒索敲詐摸個奶才放人?
: 以後路上車禍,對方一下車「乾營養雞排」,出口成章
: 馬上把他揍一頓,壓制在地,警察來了就說「他是公然侮辱現行犯,現行犯
: 無論任何人都可以馬上逮捕」
: 請問這樣可以嗎?
: 如果不行的話,請問為什麼可以逮捕檢察官?